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炎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炎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炎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范炎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日18時 │102年11月10日22 │
│              │許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103年度 │士林地檢103年度 │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1968號    │偵字第1758號    │
├───┬───┼────────┼────────┤
│      │法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518│103年度審簡字第 │
│      │      │號              │47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  103年2月27日  │  103年5月23日  │
│      │期    │                │                │
├───┼───┼────────┼────────┤
│      │法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  │103年度簡字第518│103年度審簡字第 │
│判  決│      │號              │476號           │
│      ├───┼────────┼────────┤
│      │判決確│   103年4月8日  │  103年8月11日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