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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翰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95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連崇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54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 年度審易字第993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連崇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詳附件),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前科部分更正:連崇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8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42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2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尚執行中)。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連崇傑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

二、核被告連崇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另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嗣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之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578號、84年度台非字第284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99年度台非字第301 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265號判決(下稱系爭案件)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該案形式上雖已於102 年7 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惟查,系爭案件嗣後再與被告所另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421 號判決),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2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系爭案件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甚明。公訴意旨認系爭案件業已執行完畢,而認本案應論以累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並考量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復據被告供稱業已丟棄(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95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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