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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紹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4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勝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5 年度易字第54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廖勝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事實:廖勝宏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上午8 時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 ○0 號前,見邱于容所有之安全帽1 頂放置於路邊機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安全帽,於得手後欲離開現場時,為邱于容當場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獲(上開安全帽已發還予邱于容)。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勝宏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44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1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邱于容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053 號卷〈下稱偵卷〉第8-9 頁),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安全帽照片1 張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0-16 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查被告前因4次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01 年度湖簡字第101 號、第156 號、101 年度士簡字第249 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57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5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 年2 月確定(下稱甲部分);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8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7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有期徒刑7 月下稱乙部分),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即有期徒刑6 月、6 月經合併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丙部分);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丁部分),上開甲、乙、丙、丁部分經接續執行,於105 年4 月10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7-51 頁),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曾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44 頁),猶未知警惕悔改,竟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再度冀望不勞而獲,貪圖不法利益而屢次下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竊取之財物並非高價值之物,且經被害人領回,此有被害人邱于容所簽立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5頁),兼衡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困難之生活狀況等(見偵卷第5-6 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 頂,為被告竊盜行為所得之物,屬本件犯罪所得,本院本應就該物宣告沒收之;惟查,前開犯罪所得,已發還本件被害人邱于容具領,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爰不予就該物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紹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