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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怡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9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瑞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82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鍾瑞鈴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鍾瑞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6 年6 月10日1 時56分至2 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徒手竊取店員林晏詳管領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並將之藏放在背包內,正欲離去,因鍾瑞鈴行徑可疑,經林晏詳察覺而報警處理,警員當場在鍾瑞鈴背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晏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鍾瑞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對於上開犯行均坦認不諱,並有告訴人林晏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卷第47頁至第50頁),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及發還物品照片1 張在卷足稽(見偵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51頁至第52頁、第54頁、第38頁),核與被告上開自白相符而可採信。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5 年12月6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44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上開竊盜犯行外,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另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42 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8日、30日,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791 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拘役60日確定;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同法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1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3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60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6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8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簡字第524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40日,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再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5 年度簡字第1640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822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44頁),素行不良,仍不知悛悔,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再為本件竊盜犯行,實有不該,然其所竊得之物均已追回,犯罪所得不高,又係竊取日常用品小物,核其情節,本無科處徒刑之必要,但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甫於106 年5 月10日執行完畢未久再度違犯本案,可認被告屢犯不改,如再輕縱,難收嚇阻之效,惟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罹患精神疾病而長期以藥物控制,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業已返還告訴人林晏詳,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1頁、第52頁),自無庸就上開部分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旁氏深層淨顏卸妝油            │1罐 │
├──┼───────────────┼──┤
│ 2  │熊寶貝衣物清新噴霧            │1罐 │
├──┼───────────────┼──┤
│ 3  │E-books B21 AC轉USB充電傳輸組 │1盒 │
├──┼───────────────┼──┤
│ 4  │漢本堂一條根舒緩滾珠凝露      │1罐 │
├──┼───────────────┼──┤
│ 5  │超快感保濕潤滑液              │1包 │
├──┼───────────────┼──┤
│ 6  │七合一雪肌透亮面膜            │2包 │
├──┼───────────────┼──┤
│ 7  │富聖快速驗孕檢驗試劑          │1盒 │
├──┼───────────────┼──┤
│ 8  │Solone眼唇卸妝液              │1罐 │
├──┼───────────────┼──┤
│ 9  │德恩奈漱口水                  │1罐 │
├──┼───────────────┼──┤
│ 10 │玻尿酸集水保濕面膜            │1包 │
├──┼───────────────┼──┤
│ 11 │玻尿酸保濕鎖水黑面膜          │2包 │
├──┼───────────────┼──┤
│ 12 │岡本衛生套                    │1盒 │
├──┼───────────────┼──┤
│ 13 │Hangun 樂趣潤滑劑100ml蘆薈    │1罐 │
├──┼───────────────┼──┤
│ 14 │Durex KY潤滑劑                │2罐 │
├──┼───────────────┼──┤
│ 15 │Karatica黃金鴨蛋鉑金面膜      │1包 │
├──┼───────────────┼──┤
│ 16 │淨化調理毛孔緊緻面膜          │2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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