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正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正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8 年。於100 年9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正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921 號、100 年度易字第1653號、100 年度簡字第5810號,先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6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581號判決判駁回上訴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6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6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新北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 月確定。復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7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於100年9 月2 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321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8 年3 月10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6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321 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