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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71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70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1325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明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陸壹柒肆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前科部分更正如後述,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108 年7 月30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0年12月31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後於95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易字第416 號、104 年度基簡字第1124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177 號、105 年度訴字第39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7 月及3 月確定,上開各案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66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69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與前揭第一執行案入監接續執行,於106 年2 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4 月又20日至107年8 月11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本院考量被告為本件犯行係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並無特別惡性,或係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並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數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被告違犯本罪實係基於「病患型」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屬自我傷害身體之行為,反社會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淨重0.6189公克,驗餘淨重0.6174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2 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及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8 年5 月29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該局試劑檢驗照片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該毒品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包裝袋、吸食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1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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