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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凱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31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而由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凱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七一八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陳首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徵得法院同意並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後,當事人雙方就願受科刑及沒收範圍達成如主文欄所示之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附記事項:

(一)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實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為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而該玻璃球吸食器內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該殘渣已無法與玻璃球吸食器析離,是前開玻璃球自應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二)被告前於107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士簡字第5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嗣並確定,109 年5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業,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原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惟依108 年2 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其解釋意旨認: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修法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基此本院審酌被告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案件,係屬竊盜案件,然其行為態樣與本案犯行迥然有別,雖其行為時間距本案犯行不到2 月,被告於前述案件並未實際入監執行,係以易刑處分繳納罰金之方式執行,已難認被告確具有特別之惡性,或對於有期徒刑之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必須加重其最低本刑正當之必要性,從而本院認依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認不應以刑法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5 之11條第2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幸容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2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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