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亭寬
- 被告
- 選任輔佐人
- 被告
- 即被告之母 蕭圭華
- 選任辯護人
- 陳柏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6275 號)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9715號、第20617 號、110 年度偵字第591 號、第
2572號、第2819號、第8571號、第9913號、第10726 號、109 年
度軍偵字第54號、110 年度軍偵字第1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 年度偵字第2641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94
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亭寬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葉亭寬明知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詐欺者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多有所聞,而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多次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因需錢孔急,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基於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工具作為掩飾詐欺取財罪不法犯罪所得去向之用之洗錢犯意,透過楊宗樺、蔡東霖(前開2 人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在案)介紹,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便利商店前,將其向國泰世華銀行東湖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售予蔡東霖友人,供蔡東霖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犯罪使用,葉亭寬因此獲取報酬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即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段,致附表所示之陳玉甯、呂家蓉、孫華伶、呂佩諭、周聖潔、饒鎧仲、邱歈珊(起訴書誤載為邱歙珊,應予更正)、林衢希、劉欽元、陳雅淳、洪筱嵐、呂沛晨、林文真、陳亞如、陳金梅、賴佳諺、吳佩穎、鄭春敏、門瑩、翁茂聰、林致平、陳弘盛、邱學永、楊健詳、陳丁福、夏康綸、林政賢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上開業由詐欺集團支配之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而詐得如附表之款項並提領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各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如附表所示之陳玉甯、呂家蓉、孫華伶、呂佩諭、周聖潔、饒鎧仲、邱歈珊、林衢希、劉欽元、陳雅淳、洪筱嵐、呂沛晨、林文真、陳亞如、陳金梅、賴佳諺、吳佩穎、鄭春敏、門瑩、翁茂聰、林致平、陳弘盛、邱學永、楊健詳、陳丁福、夏康綸、林政賢察覺遭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玉甯、呂家蓉、孫華伶、呂佩諭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及周聖潔、饒鎧仲、邱歈珊、林衢希、劉欽元、陳雅淳、呂沛晨、林文真、陳亞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賴佳諺、鄭春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佩穎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陳金梅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翁茂聰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林致平、陳弘盛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夏康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林政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門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輔佐人、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又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所引用資以認定事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葉亭寬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將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交付予證人楊宗樺、蔡宗霖之事實,且不爭執上開帳戶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持以供作詐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陳玉甯、呂家蓉、孫華伶、呂佩諭、周聖潔、饒鎧仲、邱歈珊、林衢希、劉欽元、陳雅淳、呂沛晨、林文真、陳亞如、陳金梅、賴佳諺、吳佩穎、鄭春敏、門瑩、翁茂聰、林致平、陳弘盛、楊健詳、陳丁福、夏康綸、林政賢及被害人洪筱嵐、邱學永款項及提領以隱匿金流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交付帳戶給朋友時,朋友有說這些都是合法,沒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為國泰世華帳戶及中信帳戶持用人,其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銀帳號、密碼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卷第33頁至第99頁),堪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收受該等提款卡及密碼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施以詐術,致如附表所示告訴人陳玉甯、呂家蓉、孫華伶、呂佩諭、周聖潔、饒鎧仲、邱歈珊、林衢希、劉欽元、陳雅淳、呂沛晨、林文真、陳亞如、陳金梅、賴佳諺、吳佩穎、鄭春敏、門瑩、翁茂聰、林致平、陳弘盛、楊健詳、陳丁福、夏康綸、林政賢及被害人洪筱嵐、邱學永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國泰世華帳戶及中信帳戶,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等情,並據告訴人陳玉甯、呂家蓉、孫華伶、呂佩諭、周聖潔、饒鎧仲、邱歈珊、林衢希、劉欽元、陳雅淳、呂沛晨、林文真、陳亞如、陳金梅、賴佳諺、鄭春敏、門瑩、翁茂聰、林致平、陳弘盛、楊健詳、陳丁福、夏康綸、林政賢、被害人洪筱嵐、邱學永於警詢及告訴人吳佩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證述明確(卷頁均詳如附表各編號證據及卷頁所在欄),且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卷頁均詳如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供稱:於109 年5 月19日20時許,在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上之7-11便利商店,將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借給證人蔡東霖,證人蔡東霖再將我提供的金融資料當面交給他的友人,證人蔡東霖沒有給我任何擔保,我只有他的LINE,我知道將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他人,可能會造成他人隨意提領我帳戶內金錢,我是於109 年5月19日,向證人即友人楊宗樺借錢,他沒錢借我,但跟我說可以提供銀行帳號給他,他可以幫我做網拍投資洗信用,1個月約可獲利2 萬元,我當下缺錢2 萬元,因為沒有獲得金錢的管道,所以將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網銀帳密在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1 段之便利商店前交給證人楊宗樺,國泰世華帳戶是聽證人楊宗樺而申辦,中信帳戶是原本就有的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109年度偵字第22462 號偵查卷第36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26頁);於偵查中供稱:我交付帳戶資料給證人楊宗樺時,有問證人楊宗樺如何獲利,證人楊宗樺說1 個帳戶1 個月可以拿到1 至2 萬元,後來我跟證人楊宗樺一起交帳戶給證人蔡東霖,我交付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銀資料給證人楊宗樺,當時證人楊宗樺說1 月又10天可以賺1 萬元,賴亭伊等人帳戶是證人楊宗樺提供給我,叫我綁定上開2 帳戶的約定帳戶,我與證人楊宗樺對話紀錄中,證人楊宗樺問我「簿子好了沒」、「你給你朋友開價多少」、「15000 ?」,我答稱「只有1 個」、「我說事後會賺錢」,我有將證人楊宗樺傳給我的擷圖直接傳送給我朋友,說提供帳戶可以獲利,對話中證人楊宗樺說「不然你去賣簿子」,是叫我自己賣帳戶還錢給他等語(見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11頁、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20617 號偵查卷第341 頁),而觀諸其提出之與證人楊宗樺對話紀錄,確實可見證人楊宗樺所傳如下內容:「你給你朋友開價多少」、「15000 ?」、「你不是有一個講15000 」、「你報1 萬給他們」、「然後規則講清楚,約定使用1 個月10天」、「1 個月後如果想繼續,就繼續領1 萬」之情(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卷第43頁、第45頁),核與被告前揭供述相符,足認被告係因要將其國泰世華帳戶及中信帳戶租借予他人作為匯款存取使用,以獲取每月高額報酬,始將本案帳戶交付證人楊宗樺、蔡東霖無疑。至被告於本院辯稱證人楊宗樺未向其言明報酬云云(見本院卷卷一第70頁、第71頁),要與其前開供述不符,難以採信。
㈢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幫助犯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或能預見被幫助者,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又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存款帳戶使用。另衡諸一般常情,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一般人依通常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查本件被告為成年人,且為高職畢業,畢業前後即受僱販售衣服,畢業後擔任健身房業務、夜市、至親戚日本的工廠工作,再從事軍職(見本院卷卷一第71頁),依其供述:我知道銀行帳戶存摺、網銀密碼及提款卡係自身使用,攸關個人債信,若供他人使用,可能落入詐騙集團掩飾其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藉以詐騙他人的使用工具等語(見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20617 號偵查卷第12頁),足見被告有相當之智識與社會經驗,且亦有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經驗,當知悉應妥善保管,不輕易交予他人使用,以防遭到濫用,再依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現在是我朋友的朋友綽號「阿東」在使用,證人楊宗樺問我要不要做投資,提供帳戶給對方,每本帳戶每個月租借費用2 萬元,我拿國泰世華帳戶及中信帳戶提款卡給證人楊宗樺,證人楊宗樺再將這2 個帳戶提款卡交給「阿東」,我只有「阿東」的LINE,現在無法聯繫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09 年度偵字第21219 號偵查卷第53頁);於偵查、本院中均供稱:我只跟證人蔡東霖碰過一次面等語(見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16275 號偵查卷第11頁、本院卷卷一第71頁),足見被告交付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之對象並非熟知而有信賴基礎之對象,竟仍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號、密碼,而使該詐欺集團得以使用國泰世華帳戶及中信帳戶提款,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為。
㈣關於幫助洗錢部分:
⒈按洗錢防制法業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為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上開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務上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 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又因舊法第3 條所規範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之犯罪暨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 百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必須以犯上述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立洗錢罪,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 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 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至於往昔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申言之,洗錢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規定未盡相同,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該特定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第2299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第947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次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⒊經查,本案被告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施以詐術,令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依照集團之指示,將錢匯入被告所提供予集團成員使用之金融帳戶,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前揭金融帳戶內之款項提領,將無從追查款項之流向,使該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不明,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被告雖非實際提領詐欺款項之人,然其提供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提領使用該金融帳戶內詐欺款項,其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自屬幫助洗錢甚明。又其主觀上係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之,已如前述,堪認其本案行為已構成幫助洗錢罪。被告泛稱:無幫助洗錢犯意云云,自無可採。
㈤另輔佐人辯稱:被告因有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而遭證人楊宗樺所騙云云,並提臺安醫院診斷證明書供憑(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卷第119 頁)及辯護人聲請就被告為心智能力鑑定云云(見本院卷卷一第117 頁)。然自被告與證人楊宗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情形(見同上卷第33至99頁),可見被告均能明瞭證人楊宗樺所言,並為適當之發問,且能依指示提供帳戶資料、設定約定帳戶、關心及詳詢何時獲取金錢等情,並無任何異常,堪認被告於本案為提供帳戶之行為時,對於所提供之帳戶將遭人持以提領、匯出款項等情甚為明瞭,且被告於本院另案聲請輔助宣告事件中,經醫師鑑定結果為:被告臨床診斷為「慢性思覺失調症,部分緩解期」,另需考慮是否有合併「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之可能,雖有精神疾病,但其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能力佳,辨識其意思效果能力佳等語,有本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23號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二第251 頁、第253 頁),難認被告於行為時,有因其所罹病症導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輔佐人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且即無依輔佐人、辯護人之聲請為精神鑑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不足信採。其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起訴意旨之犯罪事實雖漏未記載被告幫助洗錢之正犯提領帳戶內詐欺款項之洗錢構成要件行為,然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所為,是以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之),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乃為起訴效力所及,且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竹檢)110 年度偵字第2641號、士檢110 年度偵字第9913號、第10726 號併辦意旨書均已敘及此部分,復經本院當庭踐行告知程序(見本院卷卷二第182 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以一個提供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向被害人數人詐騙,且係以一行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士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0617 號、110 年度偵字第591 號、第2572號、第2819號、第8571號、第9913號、第10726 號、109 年度軍偵字第54號、110 年度軍偵字第1 號、竹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41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94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附表編號5 至14及編號15至27所示犯罪事實,與前開經檢察官起訴且為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事實同一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國泰世華帳戶、中信帳戶予詐欺集團非法使用,增加政府查緝詐欺犯罪之困難,並嚴重侵損被害人財產,助長詐騙犯罪風氣之猖獗,且本件被害者27名、詐騙金額非低,所為實應非難;兼衡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之犯後態度,且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亦未為實際賠償,及其自承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工作情形(見本院卷卷二第238 頁),暨所罹病症(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2195號卷第119 頁、第12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供稱:我沒有拿到4 萬元,我只拿到1 萬5,000 元,我說的1 萬5,000 元報酬是證人蔡東霖交給證人楊宗樺,證人楊宗樺再交給我,證人楊宗樺是用匯款給我等語(見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第287 頁、第288 頁),並有證人楊宗樺轉帳至被告指定帳戶擷圖在卷足佐(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第47頁),堪認被告因交付上開帳戶而獲取報酬1 萬5,000 元。雖證人楊宗樺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獲利2 萬多或4 萬元,我不認識的人交給證人蔡東霖、證人蔡東霖再交給我,當時被告在當兵,我有匯款,也有交付現金,我記得是匯款加現金共3 萬8,000 元,被告的報酬是3 萬8,000 元,2,000 元是給我的車馬費當作還款等語(見本院卷卷二第191 頁、第195 頁),然其於警詢中先證稱:被告將2 本存摺、提款卡交給「阿東」友人,「阿東」事後說他朋友有給被告2 萬元,被告的報酬是2 萬元,我不知道正確金額是2 萬元或4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282 頁、第287 頁、第289 頁),繼於警詢中證稱:在車上證人蔡東霖先將部分金額抽走,再將剩餘的錢(1 萬9,000 元)交給我,我有當場清點,109 年5 月8 日我網路轉帳1 萬5,000 元至被告指定的帳戶,被告稱1,000 元是給我的車馬費,3,000元是還我的欠款,我知道被告提供帳戶可以獲取2 萬元報酬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292 頁、第293 頁),另於偵查中證稱:我確實有給被告3 萬8,000 元,另外2,000 元是還我欠款,用匯款的方式,匯款有1 萬5,000 元至被告提供謝靖蓉帳戶,另外2 萬元現金交給被告,另外3,000 元是被告要幫謝靖蓉出飯店的錢等語(見本院卷卷一第303 頁、第305 頁),證人楊宗樺就交付被告報酬為何、如何交付等各節歷次證述不一,難以採憑,是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另有獲取其他利益,爰認定其本件犯行之實際所得為1 萬5,000 元,雖未扣案,然既尚未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所定情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姿雯、郭千瑄、呂永魁、李美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佳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秉錡移送併辦,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編│告訴人/│詐欺時間│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證據及卷頁所在 │ 備註 │ │號│被害人 │ │ │ │(新臺幣│ │ │ │ │ │ │ │ │ │,不含手│ │ │ │ │ │ │ │ │ │續費) │ │ │ │ ├─┼────┼────┼────────┼────┼────┼────┼───────────┼─────┤ │1 │告訴人 │109年4月│詐欺集團成員在臉│109年5月│ 10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陳玉甯之警詢證│起訴書附表│ │ │陳玉甯 │ │書佯裝名稱為「肖│24日19時│ │銀行帳號│ 述(北檢109 年度偵字│編號1 │ │ │ │ │凱」,於交友軟體│19分33秒│ │:013119│ 第21219 號偵查卷第19│ │ │ │ │ │SOUL與陳玉甯聊天│(起訴書│ │00000000│ 5 頁至第197 頁、第22│ │ │ │ │ │並互加為通訊軟體│附表誤載│ │5號帳戶 │ 9 頁至第230 頁) │ │ │ │ │ │LINE好友,佯稱下│為5月19 │ │ │⒉陳玉甯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載「眾投」應用程│日) │ │ │ 對話紀錄、「肖凱」臉│ │ │ │ │ │式的投資平台可以├────┼────┤ │ 書擷圖(北檢109年度 │ │ │ │ │ │投資炒幣,致陳玉│109年5月│ 10萬元│ │ 偵字第21219 號偵查卷│ │ │ │ │ │甯陷於錯誤,於安│24日19時│ │ │ 第209 頁、第211頁、 │ │ │ │ │ │裝應用程式後依指│20分36秒│ │ │ 第213 頁至第214頁、 │ │ │ │ │ │示匯款,嗣因無法│(起訴書│ │ │ 第231 頁至第232頁) │ │ │ │ │ │取回投資款項,系│附表誤載│ │ │⒊陳玉甯網路銀行擷圖、│ │ │ │ │ │統客服人員失去聯│為5月19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 │ │ │ │ │絡,始知受騙。 │日) │ │ │ 封面及內頁(北檢109 │ │ │ │ │ │ ├────┼────┤ │ 年度偵字第21219 號偵│ │ │ │ │ │ │109年5月│ 10萬元│ │ 查卷第211 頁至第212 │ │ │ │ │ │ │25日11時│ │ │ 頁、第215 頁至第219 │ │ │ │ │ │ │35分46秒│ │ │ 頁) │ │ │ │ │ │ │ │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7 頁至第678 頁) │ │ ├─┼────┼────┼────────┼────┼────┼────┼───────────┼─────┤ │2 │告訴人 │109年4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09年5月│ 33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呂家蓉之警詢證│起訴書附表│ │ │呂家蓉 │26日 │路交友平台自稱為│25日15時│ │銀行帳號│ 述(北檢109 年度偵字│編號2 │ │ │ │ │「林偉強」,佯稱│58分37秒│ │:013119│ 第21219 號偵查卷第24│ │ │ │ │ │透過網路博弈平台│(起訴書│ │00000000│ 1 頁至第245 頁) │ │ │ │ │ │「Robinhood 」可│附表誤載│ │5號帳戶 │⒉呂家蓉合作金庫銀行匯│ │ │ │ │ │以快速賺錢,致呂│為14時20│ │ │ 款申請書及存摺封面(│ │ │ │ │ │家蓉陷於錯誤,遂│分) │ │ │ 北檢109 年度偵字第21│ │ │ │ │ │依指示匯款充值,│ │ │ │ 219 號偵查卷第259 頁│ │ │ │ │ │嗣因無法取回投資│ │ │ │ 、第261 頁) │ │ │ │ │ │款項,始知受騙。│ │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8 頁) │ │ ├─┼────┼────┼────────┼────┼────┼────┼───────────┼─────┤ │3 │告訴人 │109年4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09年5月│ 5萬元│中國信託│⒈告訴人孫華伶之警詢證│起訴書附表│ │ │孫華伶 │21日 │路交友軟體MEEFF │26日21時│ │銀行帳號│ 述(北檢109 年度偵字│編號3 │ │ │ │ │以名稱「海藍心」│8分2秒(│ │:822587│ 第21219 號偵查卷第27│ │ │ │ │ │與孫華伶聊天,再│起訴書附│ │00000000│ 5頁 至第279 頁)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暱│表誤載為│ │7號帳戶 │⒉孫華伶網路銀行擷圖(│ │ │ │ │ │稱「星辰」與孫華│9時8分)│ │ │ 北檢109 年度偵字第21│ │ │ │ │ │伶互加為好友後,├────┼────┤ │ 219 號偵查第295 頁、│ │ │ │ │ │佯稱安裝「華為創│109年5月│ 5萬元│ │ 第297 頁) │ │ │ │ │ │投」應用程式有賺│27日15時│(起訴書│ │⒊孫華伶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錢的投資管道,致│38分7秒 │附表漏載│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 │ │ │ │孫華伶陷於錯誤,│(起訴書│,應予補│ │ (北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安裝應用程式後,│附表漏載│充) │ │ 21219 號偵查卷第299 │ │ │ │ │ │依指示匯出款項後│) │ │ │ 頁至第309 頁、第311 │ │ │ │ │ │,始驚覺遭受詐騙│ │ │ │ 頁至第329 頁) │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3 │ │ │ │ │ │ │ │ │ │ 頁至第184 頁) │ │ ├─┼────┼────┼────────┼────┼────┼────┼───────────┼─────┤ │4 │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交│109年5月│ 5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呂佩諭之警詢證│起訴書附表│ │ │呂佩諭 │20日 │友軟體Paktor自稱│20日23時│ │銀行帳號│ 述(北檢109 年度偵字│編號4 │ │ │ │ │「劉玉華」與呂佩│33分39秒│ │:013119│ 第21219 號偵查卷第34│ │ │ │ │ │諭聊天並互加為通│(起訴書│ │00000000│ 3 頁至第351 頁) │ │ │ │ │ │訊軟體LINE好友,│附表誤載│ │5號帳戶 │⒉呂佩諭中國信託銀行存│ │ │ │ │ │佯稱透過「CROWS │為23時35│ │ │ 摺內頁(北檢109年度 │ │ │ │ │ │CASTING 」應用程│分) │ │ │ 偵字第21219 號偵查卷│ │ │ │ │ │式的投資平台可以│ │ │ │ 第355 頁) │ │ │ │ │ │賺錢,致呂佩諭陷│ │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於錯誤,於安裝應│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用程式後,依指示│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匯款,嗣因收到通│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知其違反程式規定│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須繳納罰金,始知│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遭詐騙。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4 頁) │ │ ├─┼────┼────┼────────┼────┼────┼────┼───────────┼─────┤ │5 │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於交│109年5月│ 100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周聖潔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周聖潔 │25日 │友軟體上與周聖潔│25日9時 │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5 │ │ │ │ │聯繫,佯稱安裝投│56分57秒│ │:013119│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資理財平台「千禧│ │ │00000000│ 55頁至第58頁) │ 偵字第20│ │ │ │ │交易」應用程式後│ │ │5號帳戶 │⒉周聖潔與詐欺集團成員│ 617 號併│ │ │ │ │可透過該平台投資│ │ │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辦意旨書│ │ │ │ │比特幣、美金,使│ │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附表編號│ │ │ │ │周聖潔陷於錯誤,│ │ │ │ 15789 號偵查卷一第18│ 1 │ │ │ │ │遂依平台指示匯款│ │ │ │ 5頁 至第205 頁) │ │ │ │ │ │,嗣無法取回投資│ │ │ │⒊周聖潔國泰世華銀行存│ │ │ │ │ │本金與獲利款項,│ │ │ │ 款憑證(士檢109 年度│ │ │ │ │ │始知遭詐騙。 │ │ │ │ 偵字第15789 號偵查卷│ │ │ │ │ │ │ │ │ │ 一第183 頁) │ │ │ │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8 頁) │ │ ├─┼────┼────┼────────┼────┼────┼────┼───────────┼─────┤ │6 │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於Om│109年5月│ 3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饒鎧仲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饒鎧仲 │2 日15時│i 交友軟體暱稱為│22日15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6 │ │ │ │許 │「麋鹿」與饒鎧仲│46分1秒 │ │:013119│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聯繫,佯稱有外匯│(起訴書│ │00000000│ 59頁至第63頁) │ 偵字第20│ │ │ │ │投資管道,並傳送│附表誤載│ │5號帳戶 │⒉饒鎧仲與詐欺集團成員│ 617 號併│ │ │ │ │「騰達國際金控」│為12時,│ │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辦意旨書│ │ │ │ │網址鼓吹饒鎧仲投│應予更正│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附表編號│ │ │ │ │資,致饒鎧仲陷於│) │ │ │ 15789 號偵查卷一第22│ 2 │ │ │ │ │錯誤,依網頁指示├────┼────┤ │ 3頁 至第271 頁) │ │ │ │ │ │匯款,嗣無法取回│109年5月│4萬5,000│ │⒊饒鎧仲中信銀行帳戶存│ │ │ │ │ │投資款項始知受騙│25日16時│元 │ │ 摺封面及內頁(士檢10│ │ │ │ │ │。 │52分45秒│ │ │ 9 年度偵字第15789號 │ │ │ │ │ │ │(起訴書│ │ │ 偵查卷一第219 頁、第│ │ │ │ │ │ │附表誤載│ │ │ 221 頁) │ │ │ │ │ │ │為12時,│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應予更正│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4 頁、第678 頁) │ │ ├─┼────┼────┼────────┼────┼────┼────┼───────────┼─────┤ │7 │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於手│109年5月│ 5,000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邱歈珊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邱歈珊 │6日 │機交友軟體暱稱「│22日19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7 │ │ │(起訴書│ │宇恆」與邱歈珊聊│1分58秒 │ │:013119│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附表誤載│ │天,佯稱有賺錢機├────┼────┤00000000│ 65頁至第71頁) │ 偵字第20│ │ │為邱歙珊│ │會,並傳送投資平│109年5月│2萬5,000│5號帳戶 │⒉邱歈珊國泰世華銀行帳│ 617 號併│ │ │,應予更│ │台應用程式要邱歈│23日16時│元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上│ 辦意旨書│ │ │正) │ │珊安裝,致邱歈珊│4分12秒 │ │ │ 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 附表編號│ │ │ │ │陷於錯誤,於安裝├────┼────┼────┤ 摺封面及內頁、國泰世│ 3 │ │ │ │ │應用程式後,依指│109年5月│ 9萬元│中國信託│ 華銀行匯出匯款憑條、│ │ │ │ │ │示匯款,嗣收到平│27日13時│ │銀行帳號│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 │ │ │ │台通知其違反程式│53分43秒│ │:822587│ 機交易明細(士檢109 │ │ │ │ │ │規定須繳罰金,始│(起訴書│ │00000000│ 年度偵字第15789 號偵│ │ │ │ │ │知遭詐騙。 │附表誤載│ │7號帳戶 │ 查卷一第279 頁至第28│ │ │ │ │ │ │為13時30│ │ │ 7 頁) │ │ │ │ │ │ │分,應予│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更正)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5 頁至第676 頁) │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4 │ │ │ │ │ │ │ │ │ │ 頁) │ │ ├─┼────┼────┼────────┼────┼────┼────┼───────────┼─────┤ │8 │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於手│109年5月│5,000 元│中國信託│⒈告訴人林衢希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林衢希 │17日 │機交友軟體Soul暱│26日20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8 │ │ │ │ │稱「愿上帝保佑」│35分50秒│ │:822587│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與林衢希聊天,再├────┼────┤00000000│ 73頁至第93頁) │ 偵字第20│ │ │ │ │使用通訊軟體LINE│109年5月│ 1萬元│7號帳戶 │⒉林衢希與詐欺集團成員│ 617 號併│ │ │ │ │名稱「高思齊」向│27日14時│ │ │ 交友軟體、通訊軟體、│ 辦意旨書│ │ │ │ │林衢希佯稱安裝「│26分17秒│ │ │ 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擷圖│ 附表編號│ │ │ │ │千禧交易」應用程│ │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4 │ │ │ │ │式可以投資區塊鍊│ │ │ │ 15789 號偵查卷一第41│⒊併辦意旨│ │ │ │ │賺錢,致林衢希陷│ │ │ │ 5 頁至第433 頁) │ 書附表編│ │ │ │ │於錯誤,遂安裝「│ │ │ │⒊林衢希第一銀行帳戶存│ 號4 贅載│ │ │ │ │千禧交易」應用程│ │ │ │ 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 林衢希於│ │ │ │ │式並依指示匯款,│ │ │ │ 行轉帳翻拍照片(士檢│ 109年5月│ │ │ │ │嗣因無法取出投資│ │ │ │ 109 年度偵字第15789 │ 27日19時│ │ │ │ │款項,始知受騙。│ │ │ │ 號偵查卷一第303 頁、│ 13分許匯│ │ │ │ │ │ │ │ │ 第307 頁、第311 頁)│ 款1 萬元│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應予刪│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除。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3 │ │ │ │ │ │ │ │ │ │ 頁至第184 頁) │ │ ├─┼────┼────┼────────┼────┼────┼────┼───────────┼─────┤ │9 │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交│109年5月│ 3萬元│中國信託│⒈告訴人劉欽元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劉欽元 │21日 │友軟體Sweet Ring│22日2 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9 │ │ │ │ │以名稱「林若曦」│3 分6 秒│ │:822587│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與劉欽元聊天,再│(起訴書│ │00000000│ 95頁至第98頁) │ 偵字第20│ │ │ │ │互加為通訊軟體 │附表誤載│ │7號帳戶 │⒉劉欽元與詐欺集團成員│ 617 號併│ │ │ │ │LINE好友,佯稱有│為23時16│ │ │ 交友軟體、通訊軟體對│ 辦意旨書│ │ │ │ │投資機會,並傳送│分) │ │ │ 話紀錄擷圖(士檢109 │ 附表編號│ │ │ │ │投資軟體FXTRADIN├────┼────┤ │ 年度偵字第15789 號偵│ 5 │ │ │ │ │G 下載網址要劉欽│109年5月│ 3萬元│ │ 查卷一第341 頁至第37│ │ │ │ │ │元安裝,致劉欽元│22日20時│ │ │ 1 頁) │ │ │ │ │ │陷於錯誤,於安裝│34分11秒│ │ │⒊劉欽元網路銀行轉帳擷│ │ │ │ │ │程式後,依指示匯│(起訴書│ │ │ 圖(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款,嗣因無法取出│附表誤載│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 │ │ │ │ │投資款項,始悉遭│為20時35│ │ │ 331 頁) │ │ │ │ │ │騙。 │分)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0 │ │ │ │ │ │ │ │ │ │ 頁) │ │ ├─┼────┼────┼────────┼────┼────┼────┼───────────┼─────┤ │10│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年5月│ 5,000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陳雅淳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陳雅淳 │17日 │機交友軟體Tinder│25日23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10│ │ │ │ │自稱「李彬」,向│55分33秒│ │:013119│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陳雅淳表示使用「│ │ │00000000│ 99頁至第102 頁) │ 偵字第20│ │ │ │ │澳門永利皇宮」應│ │ │5號帳戶 │⒉陳雅淳網路銀行轉帳擷│ 617 號併│ │ │ │ │用程式有投資門路├────┼────┼────┤ 圖(士檢109 年度偵字│ 辦意旨書│ │ │ │ │,致陳雅淳陷於錯│109年5月│1萬2,000│中國信託│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 附表編號│ │ │ │ │誤,於安裝程式後│27日9時 │元 │銀行帳號│ 385頁 至第387 頁) │ 6 │ │ │ │ │依指示匯款投資,│59分22秒│ │:822587│⒊陳雅淳華南銀行帳戶存│ │ │ │ │ │嗣因投資帳號遭詐├────┼────┤00000000│ 摺封面及內頁、第一銀│ │ │ │ │ │欺集團凍結始知遭│109年5月│ 10萬元│7號帳戶 │ 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受詐騙。 │27日10時│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18分47秒│ │ │ 15789 號偵查卷一第39│ │ │ │ │ │ │ │ │ │ 7 頁、第401 頁) │ │ │ │ │ │ │ │ │ │⒋陳雅淳手寫投資明細(│ │ │ │ │ │ │ │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15│ │ │ │ │ │ │ │ │ │ 789 號偵查卷一第403 │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⒌陳雅淳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 │ │ 投資平台對話紀錄擷圖│ │ │ │ │ │ │ │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5789 號偵查卷一第40│ │ │ │ │ │ │ │ │ │ 5 頁至第413 頁) │ │ │ │ │ │ │ │ │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9 頁) │ │ │ │ │ │ │ │ │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3 │ │ │ │ │ │ │ │ │ │ 頁) │ │ ├─┼────┼────┼────────┼────┼────┼────┼───────────┼─────┤ │11│被害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年5月│ 6,000元│中國信託│⒈被害人洪筱嵐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洪筱嵐 │24日 │機交友軟體Tinder│27日6時 │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11│ │ │ │ │自稱「陳偉」,與│59分42秒│ │:822587│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洪筱嵐互加通訊軟│ │ │00000000│ 103 頁至第107 頁) │ 偵字第20│ │ │ │ │體LINE好友後,向│ │ │7號帳戶 │⒉洪筱嵐網路銀行轉帳擷│ 617 號併│ │ │ │ │洪筱嵐表示有穩賺│ │ │ │ 圖(士檢109 年度偵字│ 辦意旨書│ │ │ │ │不賠的投資並傳送│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 附表編號│ │ │ │ │「澳門金沙」投資│ │ │ │ 439 頁) │ 7 │ │ │ │ │網站連結,致洪筱│ │ │ │⒊詐欺投資網站「澳門金│ │ │ │ │ │嵐陷於錯誤,於網│ │ │ │ 沙」登入頁面擷圖(士│ │ │ │ │ │站上註冊,並依指│ │ │ │ 檢109 年度偵字第1578│ │ │ │ │ │示匯款,嗣因無法│ │ │ │ 9 號偵查卷一第439 頁│ │ │ │ │ │將網站內投資餘額│ │ │ │ ) │ │ │ │ │ │兌領提出,始知遭│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詐騙。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3 │ │ │ │ │ │ │ │ │ │ 頁) │ │ ├─┼────┼────┼────────┼────┼────┼────┼───────────┼─────┤ │12│告訴人 │109年4月│詐欺集團成員在交│109年5月│ 1萬元│中國信託│⒈告訴人呂沛晨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呂沛晨 │中旬 │友軟體WeDate以名│25日19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12│ │ │ │ │稱「陳珊珊」與呂│24分28秒│ │:822587│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沛晨聊天,再互加│(起訴書│ │00000000│ 109 頁至第119 頁、第│ 偵字第20│ │ │ │ │為通訊軟體LINE好│附表誤載│ │7號帳戶 │ 121 頁至第123 頁) │ 617 號併│ │ │ │ │友,佯稱有操作外│為0時0分│ │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辦意旨書│ │ │ │ │匯買賣的投資機會│,應予更│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附表編號│ │ │ │ │,並傳送應用程式│正)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8 │ │ │ │ │「Meta Trader 5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下載網址要呂沛│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晨安裝,致呂沛晨│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陷於錯誤,於安裝│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後依指示匯款,嗣│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1 │ │ │ │ │ │因無法在網路上查│ │ │ │ 頁) │ │ │ │ │ │詢到應用程式相關│ │ │ │ │ │ │ │ │ │資訊,始知受詐騙│ │ │ │ │ │ │ │ │ │。 │ │ │ │ │ │ ├─┼────┼────┼────────┼────┼────┼────┼───────────┼─────┤ │13│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全│109年5月│ 1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林文真之警詢證│⒈起訴書附│ │ │林文真 │15日 │民Party 社交軟體│20日21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 表編號13│ │ │ │ │上暱稱為「歐陽天│34分37秒│ │:013119│ 第15789 號偵查卷一第│⒉109 年度│ │ │ │ │若」與林文真聊天│(起訴書│ │00000000│ 125 頁至第127 頁) │ 偵字第20│ │ │ │ │,再加入林文真通│附表誤載│ │5號帳戶 │⒉林文真與詐欺集團成員│ 617號併 │ │ │ │ │訊軟體LINE好友後│為21時35│ │ │ 投資網頁、通訊軟體對│ 辦意旨書│ │ │ │ │,佯稱投資比特幣│分,應予│ │ │ 話紀錄擷圖(士檢109 │ 附表編號│ │ │ │ │漲幅為由傳送「澳│更正) │ │ │ 年度偵字第15789 號偵│ 9 │ │ │ │ │銀交易」網址給林├────┼────┤ │ 查卷二第549 頁至第55│ │ │ │ │ │文真,致林文真陷│109年5月│ 5萬元│ │ 7 頁) │ │ │ │ │ │於錯誤,遂依網頁│23日10時│ │ │⒊林文真永豐銀行帳戶往│ │ │ │ │ │指示匯款,嗣因無│10分53秒│ │ │ 來明細表(士檢109 年│ │ │ │ │ │法與對方取得聯繫│(起訴書│ │ │ 度偵字第15789 號偵查│ │ │ │ │ │,才驚覺受騙。 │附表誤載│ │ │ 卷二第535 頁) │ │ │ │ │ │ │為10時19│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分,應予│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更正)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4 頁、第676 頁) │ │ ├─┼────┼────┼────────┼────┼────┼────┼───────────┼─────┤ │14│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全│109年5月│ 10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陳亞如於警詢之│⒈起訴書附│ │ │陳亞如 │18日 │民Badoo 交友軟體│20日16時│ │銀行帳號│ 陳述(士檢109 年度偵│ 表編號14│ │ │ │ │上自稱為「陳天笑│18分46秒│ │:013119│ 字第15789 號偵查卷一│⒉109 年度│ │ │ │ │」,陳亞如於加入├────┼────┤00000000│ 第129 頁至第133 頁)│ 偵字第20│ │ │ │ │對方通訊軟體LINE│109年5月│ 10萬元│5號帳戶 │⒉陳亞如渣打銀行國內匯│ 617 號併│ │ │ │ │好友後,「陳天笑│20日16時│ │ │ 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內頁│ 辦意旨書│ │ │ │ │」即佯稱於投資平│20分7秒 │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附表編號│ │ │ │ │台上投資比特幣保├────┼────┤ │ 15789 號偵查卷二第58│ 10 │ │ │ │ │證獲利為由,致陳│109年5月│ 70萬元│ │ 5 頁、第591 頁) │ │ │ │ │ │亞如陷於錯誤,依│21日12時│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平台指示匯款,嗣│45分13秒│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因無法提領獲利,│(起訴書│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才驚覺受騙。 │附表誤載│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為12時43│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分;另贅│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載「23日│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10時19分│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許」,應│ │ │ 673頁 至第674 頁) │ │ │ │ │ │ │予刪除)│ │ │ │ │ ├─┼────┼────┼────────┼────┼────┼────┼───────────┼─────┤ │15│告訴人 │109年3月│詐欺集團成員自稱│109年5月│ 30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陳金梅之警詢證│109年度偵 │ │ │陳金梅 │間 │「張薪耀」以臉書│22日13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09 年度偵字│字第20617 │ │ │ │ │通訊軟體傳送訊息│39分58秒│ │:013119│ 第20617 號偵查卷第51│號併辦意旨│ │ │ │ │予陳金梅,互加為│ │ │00000000│ 頁至第58頁) │書附表編號│ │ │ │ │通訊軟體LINE好友│ │ │5號帳戶 │⒉陳金梅與詐欺集團成員│11 │ │ │ │ │後,佯稱有透過下│ │ │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 │ │ │ │注境外彩票獲利的│ │ │ │ (士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管道,致陳金梅陷│ │ │ │ 20617 號偵查卷第61頁│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 │ 至第80頁) │ │ │ │ │ │匯款,嗣於109 年│ │ │ │⒊陳金梅國泰世華銀行存│ │ │ │ │ │8 月7 日21時23分│ │ │ │ 款憑證(士檢109年度 │ │ │ │ │ │許未獲取對方訊息│ │ │ │ 偵字第20617 號偵查卷│ │ │ │ │ │,始悉受騙。 │ │ │ │ 第35頁) │ │ │ │ │ │ │ │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4 頁) │ │ ├─┼────┼────┼────────┼────┼────┼────┼───────────┼─────┤ │16│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在網│109年5月│63萬8,00│中國信託│⒈告訴人賴佳諺之警詢證│110年度偵 │ │ │賴佳諺 │中旬 │路交友軟體Paktor│27日12時│0元 │銀行帳號│ 述(中檢109 年度偵字│字第591號 │ │ │ │ │,以暱稱「潜」與│47分39秒│(110年 │:822587│ 第31681 號偵查卷第40│併辦意旨書│ │ │ │ │賴佳諺認識並互加│ │度偵字第│00000000│ 5 頁至412 頁) │ │ │ │ │ │為通訊軟體LINE好│ │591號併 │7號帳戶 │⒉賴佳諺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友,佯稱投資平台│ │辦意旨書│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 │ │ │ │「華為創投」收益│ │附表誤載│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很好,致賴佳諺陷│ │為63萬元│ │ 31681 號偵查卷第421 │ │ │ │ │ │於錯誤,於安裝應│ │,應予更│ │ 頁至第439 頁) │ │ │ │ │ │用程式後,依指示│ │正) │ │⒊賴佳諺土地銀行帳戶存│ │ │ │ │ │匯款充值,嗣因無├────┼────┤ │ 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 │ │ │ │ │法登入應用程式且│109年5月│4萬5,000│ │ 行轉帳擷圖(中檢109 │ │ │ │ │ │客服人員無回應,│27日13時│元 │ │ 年度偵字第31681號偵 │ │ │ │ │ │始驚覺遭受騙。 │39分17秒│ │ │ 查卷第417頁 至第418 │ │ │ │ │ │ │ │ │ │ 頁、第421 頁) │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4 │ │ │ │ │ │ │ │ │ │ 頁) │ │ ├─┼────┼────┼────────┼────┼────┼────┼───────────┼─────┤ │17│告訴人 │109年4月│詐欺集團成員自稱│109年5月│ 17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吳佩穎於檢察事│110年度偵 │ │ │吳佩穎 │10日 │「康文生」於交友│21日11時│ │銀行帳號│ 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字第2572號│ │ │ │ │網站Twoo上傳送訊│6 分4 秒│ │:013119│ 之證述(屏檢109 年度│、第2819號│ │ │ │ │息予吳佩穎,以暱│ │ │00000000│ 他字第1636號偵查卷第│併辦意旨書│ │ │ │ │稱「Chihiro (千│ │ │5號帳戶 │ 3 頁、第103 頁至第10│附表編號1 │ │ │ │ │尋」互加為通訊軟│ │ │ │ 4 頁、109 年度他字第│ │ │ │ │ │體LINE好友後,佯│ │ │ │ 2674號偵查卷第15頁至│ │ │ │ │ │稱吳佩穎若付費20│ │ │ │ 第17頁) │ │ │ │ │ │萬元加入其任職之│ │ │ │⒉吳佩穎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騰訊公司會員,即│ │ │ │ 交友軟體、通訊軟體對│ │ │ │ │ │有機會抽中4,000 │ │ │ │ 話紀錄擷圖(屏檢109 │ │ │ │ │ │萬元高額獎金,致│ │ │ │ 年度他字第1636號偵查│ │ │ │ │ │吳佩穎陷於錯誤,│ │ │ │ 卷第14頁至第82頁) │ │ │ │ │ │遂依指示匯款,嗣│ │ │ │3.證人吳佩穎郵政跨行匯│ │ │ │ │ │因對方失去聯絡,│ │ │ │ 款申請書、存摺內頁(│ │ │ │ │ │且客服人員無回應│ │ │ │ 屏東地檢109 年度他字│ │ │ │ │ │,始知遭受騙。 │ │ │ │ 第1636號第4 頁、第12│ │ │ │ │ │ │ │ │ │ 頁) │ │ │ │ │ │ │ │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4 頁) │ │ ├─┼────┼────┼────────┼────┼────┼────┼───────────┼─────┤ │18│告訴人 │109年5月│詐欺集團成員於交│109年5月│ 1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鄭春敏之警詢證│110年度偵 │ │ │鄭春敏 │18日 │友軟體默默自稱「│23日9時 │ │銀行帳號│ 述(中檢109 年度偵字│字第2572號│ │ │ │ │王磊」與鄭春敏聊│12分19秒│ │:013119│ 第22462 號偵查卷第63│、第2819號│ │ │ │ │天,以暱稱「小磊├────┼────┤00000000│ 頁至第64頁) │併辦意旨書│ │ │ │ │」互加為通訊軟體│109年5月│ 1萬元│5號帳戶 │⒉鄭春敏網路銀行轉帳擷│附表編號2 │ │ │ │ │LINE好友,佯稱下│23日9時 │ │ │ 圖(中檢109 年度偵字│ │ │ │ │ │載Robinhood應用 │13分8秒 │ │ │ 第22462 號偵查卷第20│ │ │ │ │ │程式匯款玩猜數字├────┼────┤ │ 7 頁至第209 頁) │ │ │ │ │ │遊戲,可獲得投資│109年5月│ 3,000元│ │⒊鄭春敏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金額乘以該數字下│23日9時 │ │ │ 應用程式、交友軟體、│ │ │ │ │ │方倍數的獎金,致│13分54秒│ │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 │ │ │ │鄭春敏陷於錯誤,│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遂依指示匯款,直│ │ │ │ 22462 號偵查卷第211 │ │ │ │ │ │至Robinhood應用 │ │ │ │ 頁至第227 頁) │ │ │ │ │ │程式通知中獎,需│ │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再繳納高額稅金,│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始知遭受詐騙。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6 頁) │ │ ├─┼────┼────┼────────┼────┼────┼────┼───────────┼─────┤ │19│告訴人 │109 年5 │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年5月│31萬3,00│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門瑩之警詢、檢│竹檢110 年│ │ │門 瑩 │月18日 │機交友軟體Tinder│20日13時│0元 │銀行帳號│ 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度偵字第26│ │ │ │ │自稱「王濤」,與│20分 │ │:013119│ 竹檢109 年度偵字第11│41號併辦意│ │ │ │ │門瑩互加通訊軟體├────┼────┤00000000│ 668 號偵查卷第24頁至│旨書 │ │ │ │ │LINE好友後,向門│109年5月│57萬7,00│5號帳戶 │ 第28頁、第170 頁) │ │ │ │ │ │瑩表示其為博奕網│22日17時│0元 │ │⒉門瑩與詐欺集團成員投│ │ │ │ │ │站工程師,有穩賺│許 │ │ │ 資平台對話紀錄擷圖(│ │ │ │ │ │不賠的投資並傳送├────┼────┤ │ 竹檢109 年度偵字第11│ │ │ │ │ │「澳門永利皇宮」│109年5月│ 30萬元│ │ 668 號偵查卷第29頁至│ │ │ │ │ │投資網站連結,致│23日6 時│ │ │ 第34 頁) │ │ │ │ │ │門瑩陷於錯誤,於│57分 │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網站上申請帳號,├────┼────┼────┤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並依指示匯款,嗣│109年5月│ 10萬元│中國信託│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因無法將網站內投│26日15時│ │銀行帳號│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資餘額兌領提出,│44分31秒│ │:822587│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始知遭詐騙。 │ │ │00000000│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7號帳戶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3 頁、第675 頁至第│ │ │ │ │ │ │ │ │ │ 676頁) │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2 │ │ │ │ │ │ │ │ │ │ 頁) │ │ ├─┼────┼────┼────────┼────┼────┼────┼───────────┼─────┤ │20│告訴人 │109 年5 │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年5月│ 3萬元│中國信託│⒈告訴人翁茂聰警詢、偵│109 年度軍│ │ │翁茂聰 │月11日 │機軟體LINE自稱「│20日6 時│ │銀行帳號│ 查中之證述(士檢109 │偵字第54號│ │ │ │ │柴亞琴」,與翁茂│59分59秒│ │:822587│ 年度軍偵字第54號偵查│、110 年度│ │ │ │ │聰互加通訊軟體LI│ │ │00000000│ 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軍偵字第1 │ │ │ │ │NE好友後,向翁茂│ │ │7號帳戶 │ 419 頁) │號併辦意旨│ │ │ │ │聰介紹投資網站FX│ │ │ │⒉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書 │ │ │ │ │TRADING COM,可 │ │ │ │ 易明細(士檢109 年度│ │ │ │ │ │依指示操作投資外│ │ │ │ 軍偵字第54號偵查卷第│ │ │ │ │ │匯,致翁茂聰陷於│ │ │ │ 29頁) │ │ │ │ │ │錯誤,於網站上申│ │ │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請帳號註冊,並依│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指示匯款,嗣因無│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法將網站內投資餘│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額兌領提出,始知│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遭詐騙。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79 │ │ │ │ │ │ │ │ │ │ 頁) │ │ ├─┼────┼────┼────────┼────┼────┼────┼───────────┼─────┤ │21│告訴人 │109 年4 │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年5月│ 3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林致平警詢之證│109 年度軍│ │ │林致平 │月27日 │機軟體LINE自稱「│22日19時│ │銀行帳號│ 述(士檢110 年度軍偵│偵字第54號│ │ │ │ │張馨如」,與林致│22分53秒│ │:013119│ 字第1 號偵查卷第91頁│、110 年度│ │ │ │ │平互加通訊軟體LI├────┼────┤00000000│ 至第95頁) │軍偵字第1 │ │ │ │ │NE好友後,向林致│109年5月│ 3萬元│5號帳戶 │⒉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號併辦意旨│ │ │ │ │平介紹LINE帳號PD│23日11時│ │ │ 易明細翻拍照片(士檢│書 │ │ │ │ │K 交易所,可依操│32分34秒│ │ │ 110 年度軍偵字第1 號│ │ │ │ │ │作投資虛擬貨幣EC├────┼────┤ │ 偵查卷第237 頁至第 │ │ │ │ │ │B ,致林致平陷於│109年5月│ 3萬元│ │ 241頁 ) │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24日10時│ │ │⒊林致平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嗣因無法將投資│20分30秒│ │ │ 對話紀錄擷圖(士檢11│ │ │ │ │ │款項兌領提出,始├────┼────┤ │ 0 年度軍偵字第1 號偵│ │ │ │ │ │知遭詐騙。 │109年5月│ 3萬元│ │ 查卷第253 頁至第305 │ │ │ │ │ │ │25日18時│ │ │ 頁) │ │ │ │ │ │ │57分58秒│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109年5月│ 3萬元│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26日19時│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19分13秒│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5 頁至第677 頁、第│ │ │ │ │ │ │ │ │ │ 679 頁至第680 頁) │ │ ├─┼────┼────┼────────┼────┼────┼────┼───────────┼─────┤ │22│告訴人 │109 年5 │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年5月│1 萬2,00│國泰世華│⒈告訴人陳弘盛警詢之證│士檢109 年│ │ │陳弘盛 │月1日 │機交友軟體派愛族│27日1 時│0元 │銀行帳號│ 述(士檢110 年度軍偵│度軍偵字第│ │ │ │ │自稱「馨如」,與│6 分28秒│ │:013119│ 字第1 號偵查卷第307 │54號、110 │ │ │ │ │陳弘盛互加通訊軟├────┼────┤00000000│ 頁至第309 頁) │年度軍偵字│ │ │ │ │體LINE好友後,向│109年5月│1 萬0,20│5號帳戶 │⒉手機轉帳擷圖、交易明│第1 號併辦│ │ │ │ │陳弘盛介紹PDK 交│27日1 時│0 元 │ │ 細翻拍照片、陳弘盛與│意旨書 │ │ │ │ │易所軟體,可依操│22分36秒│ │ │ 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 │ │ │ │作投資虛擬貨幣比│ │ │ │ 擷圖(士檢110 年度軍│ │ │ │ │ │特幣,致陳弘盛陷│ │ │ │ 偵字第1 號偵查卷第33│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 │ │ │ 3 頁至第335頁) │ │ │ │ │ │款,嗣因無法將投│ │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資款項兌領提出,│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始知遭詐騙。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80頁) │ │ ├─┼────┼────┼────────┼────┼────┼────┼───────────┼─────┤ │23│被害人 │109 年4 │詐欺集團成員在交│109 年5 │ 5萬元│中國信託│⒈被害人邱學永警詢之證│新北檢110 │ │ │邱學永 │月初 │友平臺CHEERS自稱│月21日22│ │銀行帳號│ 述(新北檢109 年度偵│年度偵字第│ │ │ │ │「唐翠萍」,與邱│時24分47│ │:822587│ 字第34410 號偵查卷第│9472號併辦│ │ │ │ │學永互加通訊軟體│秒 │ │00000000│ 191 頁至第199 頁) │意旨書 │ │ │ │ │LINE後,向邱學永├────┼────┤7號帳戶 │⒉邱學永手機轉帳擷圖(│ │ │ │ │ │介紹投資網站FXTR│109 年5 │ 5 萬元│ │ 新北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ADING 公司,可依│月21日22│ │ │ 34410 號偵查第219頁 │ │ │ │ │ │指示操作投資外匯│時29分28│ │ │ ) │ │ │ │ │ │,致邱學永陷於錯│秒 │ │ │⒊邱學永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誤,於網站上申請│ │ │ │ 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 │ │ │ │ │帳號註冊,並依指│ │ │ │ 話紀錄擷圖(新北檢10│ │ │ │ │ │示匯款,嗣因無法│ │ │ │ 9 年度偵字第34410號 │ │ │ │ │ │將網站內投資餘額│ │ │ │ 偵查卷第269頁至第321│ │ │ │ │ │兌領提出,始知遭│ │ │ │ 頁) │ │ │ │ │ │詐騙。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0 │ │ │ │ │ │ │ │ │ │ 頁) │ │ ├─┼────┼────┼────────┼────┼────┼────┼───────────┼─────┤ │24│告訴人 │109 年4 │詐欺集團成員在交│109 年5 │ 3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楊健詳警詢之證│士檢109 年│ │ │楊健詳 │月中旬 │友軟體Party 與楊│月22日18│ │銀行帳號│ 述(北檢109 年度偵字│度偵字第19│ │ │ │ │健詳聊天,再互加│時0 分56│ │:013119│ 第23110 號偵查卷第43│715 號併辦│ │ │ │ │為通訊軟體LINE好│秒 │ │00000000│ 頁至第46 頁) │意旨書 │ │ │ │ │友,佯稱有投資機│ │ │5號帳戶 │⒉楊健詳華南銀行帳戶存│ │ │ │ │ │會,並要求下載安│ │ │ │ 摺內頁(北檢109 年度│ │ │ │ │ │裝PDK 交易所APP │ │ │ │ 偵字第23110 號偵查卷│ │ │ │ │ │,致楊健詳陷於錯│ │ │ │ 第77頁) │ │ │ │ │ │誤,於安裝程式後│ │ │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依指示匯款,嗣│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因無法取出先前匯│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入之投資款項,始│ │ │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悉遭騙。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5頁) │ │ ├─┼────┼────┼────────┼────┼────┼────┼───────────┼─────┤ │25│告訴人 │109 年4 │詐欺集團成員在手│109 年5 │ 6萬元│中國信託│⒈告訴人陳丁福警詢之證│士檢110 年│ │ │陳丁福 │月8日 │機軟體自稱「若曦│月21日10│ │銀行帳號│ 述(士檢110 年度偵字│度偵字第85│ │ │ │ │」,與陳丁福互加│時12分59│ │:822587│ 第8571號偵查卷第9 頁│71號併辦意│ │ │ │ │通訊軟體LINE好友│秒 │ │00000000│ 至第14頁) │旨書 │ │ │ │ │後,向陳丁福介紹├────┼────┤7號帳戶 │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 │ │ │ │ │QR投資網站可依指│109 年5 │ 15萬元│ │ 憑證(士檢110 年度偵│ │ │ │ │ │示操作投資,致陳│月26日11│ │ │ 字第8571號偵查第54頁│ │ │ │ │ │丁福陷於錯誤,依│時37分31│ │ │ ) │ │ │ │ │ │指示匯款,嗣因無│秒 │ │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法將網站內投資款│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項兌領提出,始知│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遭詐騙。 │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79 │ │ │ │ │ │ │ │ │ │ 頁、第182頁) │ │ ├─┼────┼────┼────────┼────┼────┼────┼───────────┼─────┤ │26│告訴人 │109 年5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109 年5 │ 5萬元│國泰世華│⒈告訴人夏康綸警詢之證│士檢110 年│ │ │夏康綸 │月間 │訊軟體LINE暱稱「│月22日22│ │銀行帳號│ 述(士檢110 年度偵字│度偵字第99│ │ │ │ │林寶」向夏康綸佯│時27分56│ │:013119│ 第9913號偵查卷第23頁│13號、第10│ │ │ │ │稱可透過網路PDK │秒 │ │00000000│ 至第26頁) │726 號併辦│ │ │ │ │平台投資程式化交├────┼────┤5號帳戶 │⒉夏康綸手機轉帳擷圖(│意旨書 │ │ │ │ │易獲利,致夏康綸│109 年5 │ 5萬元│ │ 士檢110 年度偵字第99│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月22日22│ │ │ 13號偵查卷第43頁) │ │ │ │ │ │匯款,嗣因無法取│時33分25│ │ │⒊夏康綸與詐欺集團成員│ │ │ │ │ │出先前匯入之投資│秒 │ │ │ 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 │ │ │ │ │款項,始悉遭騙。├────┼────┤ │ 檢110 年度偵字第9913│ │ │ │ │ │ │109 年5 │ 5萬元│ │ 號偵查卷第43頁至第49│ │ │ │ │ │ │月23日21│ │ │ 頁) │ │ │ │ │ │ │時32分22│ │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 │ │ │ │ │秒 │ │ │ 作業管理部109 年6 月│ │ │ │ │ │ ├────┼────┤ │ 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 │ │ │ │ │ │109 年5 │ 80萬元│ │ 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 │ │ │ │ │ │月26日14│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時22分56│ │ │ 細(士檢109 年度偵字│ │ │ │ │ │ │秒 │ │ │ 第15789 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 663 頁至第665 頁、第│ │ │ │ │ │ │ │ │ │ 675 頁至第677 頁、第│ │ │ │ │ │ │ │ │ │ 679頁 ) │ │ ├─┼────┼────┼────────┼────┼────┼────┼───────────┼─────┤ │27│告訴人 │109 年4 │詐欺集團成員以OM│109 年5 │6 萬0,73│中國信託│⒈告訴人林政賢警詢之證│士檢110 年│ │ │林政賢 │月間 │I 交友軟體暱稱「│月27日10│0 元 │銀行帳號│ 述(士檢110 年度偵字│度偵字第99│ │ │ │ │小雪」,與林政賢│時2 分44│ │:822587│ 第10726 號偵查卷第7 │13號、第10│ │ │ │ │互加通訊軟體LINE│秒 │ │00000000│ 頁至第15頁) │726 號併辦│ │ │ │ │好友後,向林政賢│ │ │7號帳戶 │⒉電子轉出擷圖(士檢11│意旨書 │ │ │ │ │介紹Meta Trader4│ │ │ │ 0 年度偵字第10726號 │ │ │ │ │ │外幣交易平台網站│ │ │ │ 偵查第43頁) │ │ │ │ │ │可依指示操作投資│ │ │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致林政賢陷於錯│ │ │ │ 有限公司109 年7 月30│ │ │ │ │ │誤,依指示匯款,│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 │ │ │ │ │嗣因無法將網站內│ │ │ │ 0000000 號函附被告帳│ │ │ │ │ │投資款項贖回,始│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知遭詐騙。 │ │ │ │ (中檢109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31681 號偵查卷第175 │ │ │ │ │ │ │ │ │ │ 頁至第177 頁、第182 │ │ │ │ │ │ │ │ │ │ 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