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瀞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東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東信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被告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之竊盜案件,其犯罪時間各為「109年6月9日」、「109年7月2日」、「109年7月2日」、「109年7月5日」,此業經本院核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57號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564號起訴書無訛,且經查詢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被告自108年5月26日至108年11月29日均因另案在押,不可能在新北市○○區○○○○○號2至5所載竊盜犯行,足徵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應係誤繕,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而上開期間均在附表編號1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後。

四、又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 489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案聲請書所列附表編號1至5、8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確定、編號6至7亦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8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不得於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判變動前,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五、從而,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且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東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瀞 儀

書記官 李 俊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3日 109年6月9日(聲請書原記載108年6月9日,應予更正)  109年7月2日(聲請書原記載為108年7月2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183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6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882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882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1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備註  編號1至5、8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日(聲請書原記載為108年7月2日,應予更正) 109年7月5日(聲請書原記載為108年7月5日,應予更正) 107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64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64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6、7953、8033、8630、9742、9743、11138、11443、128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109年度易字第45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0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備註  編號1至5、8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6至7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8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7 8  罪     名  偽造文書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5日 108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6、7953、8033、8630、9742、9743、11138、11443、12877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10年1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10年2月24日   備註  編號6至7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8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號1至5、8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0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