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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秀枝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樂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樂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樂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並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2所示裁判確定(110年9月16日)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並審酌附表編號1與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拘役50日,及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相同,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所示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外部性界限,復參酌受刑人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書面意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又經確定裁判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1,000元折算1日,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9日  109年10月19日 110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19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119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110年度易字第5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6日 110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55號 110年度易字第53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9月16日 111年1月19日 (撤回上訴)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3號(編號1至編號2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02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7日至 110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15號    判決日 期 111年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3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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