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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哲安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政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93號、111年度執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犯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34頁)。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與各罪所處之刑之有期徒刑8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依卷附判決書觀之,受刑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犯係涉犯強制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均係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行為類型、罪質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似,並分別於民國108年6月5日至同年8月2日所犯,各次犯行僅相隔約2月之時間,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到庭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強制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5日 108年6月13日 108年7月15日、16日;108年8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438號、110年度偵字第14282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438號、110年度偵字第142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1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8日 110年12月21日 110年12月21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66號 1.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1907號 2.編號2至3經士林地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4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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