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國若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若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國若茵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判決(見本院卷第177頁至第189頁、第19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199頁至第220頁、第77頁至第102頁、第103頁至第114頁、第221頁至第268頁、第275頁至第285頁)在卷可參。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編號5、編號6至編號7所示各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2月、1年4月、1年3月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各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5年5月(計算式:1年8月+1年2月+1年4月+1年3月=5年5月),加計6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總和(即5年11月)範圍內,定應執行之刑。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俱集中於民國109年10月間、其所犯罪名均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含未遂部分)、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兼衡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6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21日(5次)、109年10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2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15日(聲請書附表贅載109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843號等 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9843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1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4日 111年2月14日 111年7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13日 111年6月13日 111年11月15日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422號 原判決諭知緩刑3年,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4號裁定撤銷確定(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撤緩字第4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撤緩助字12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1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9日(4次)、109年10月20日(7次)、109年10月21日 109年10月26日(1次)、109年10月27日(2次) 109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446號 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1238號等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2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7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2年1月7日 112年8月8日 備註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6至編號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83號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725號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923號 編號 7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02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備註 編號6至編號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9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