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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鄭勝庭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坤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判決及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09頁、第119頁至第124頁、第128頁、第132頁至第133頁、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153頁至第154頁)在卷可參,因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各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22頁)在卷足憑,依首揭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

㈡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加計未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8)之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依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執行刑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各為傷害罪、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私行拘禁罪,侵害之法益各異、犯罪時間各為108年9月14日、108年6月22日、109年2月23日;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惟各罪之罪質類似,且犯罪時間均集中在109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編號8所示之罪為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保護法益主要為國家對於特定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而追查、究明被害人被害金錢之流向,兼及保護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及本罪犯罪時間在109年4月間。兼衡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期總和之外部界限、前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對於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55頁)等,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並非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應依其原定刑罰執行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罪 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私行拘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4日 108年6月22日 109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3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412號 109年度簡字第1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16日 109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雲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412號 109年度簡字第15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6月01日 110年1月11日 111年1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至編號7曾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456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045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6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110年度訴字第54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110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4日 111年7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110年度訴字第54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3號、110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0月29日 111年8月24日  備註   編號4至編號5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25號   編號1至編號7曾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編號  7 8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6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4月24日至109年4月29日 109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49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1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01日 112年3月21日  備註   編號1至編號7曾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高雄高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1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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