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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江哲瑋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凱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凱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經本院訊問,坦承竊取起訴書所載之物之客觀行為,佐以卷內各項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或普通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先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21號判決有罪確定,經該等案件偵審程序後,隨即違犯本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且此無從以其他替代手段加以排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該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10月29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8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即無再犯竊盜罪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哲瑋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625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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