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函覆:沒有意見,請依法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檢察官聲請書予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意見表附卷可佐。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同質性高,犯罪時間相近均為110年8月至11月間,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表示對定刑無意見等情,就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各處有期徒刑1年 (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 (6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22 110/08/23 110/08/25 110/09/15 110/09/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1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15、3567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判決日期 111/05/09 111/03/16 111/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6/07 111/04/27 111/07/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3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 (編號1至6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8月(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26 110/08/22~110/08/25 110/1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8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6、299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7、239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27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10/11 111/10/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25 111/11/15 111/11/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 (編號1至6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25~110/11/26 110/09/23~110/10/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111年度偵字第22157、23729、1836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 判決日期 111/11/25 112/1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4 112/12/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5號 (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應有期徒刑2年6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