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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葉伊馨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政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之罪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函覆:沒有意見,請依法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本院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檢察官聲請書予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意見表附卷可佐。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同質性高,犯罪時間相近均為110年8月至11月間,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表示對定刑無意見等情,就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各處有期徒刑1年 (2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 (6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22 110/08/23 110/08/25 110/09/15 110/09/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1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15、3567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18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判決日期 111/05/09 111/03/16 111/06/08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6/07 111/04/27 111/07/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7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3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 (編號1至6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等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3罪)、有期徒刑8月(1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10/26 110/08/22~110/08/25 110/11/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8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6、299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7、239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27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10/11 111/10/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 40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5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0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0/25 111/11/15 111/11/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79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8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749號 (編號1至6業經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5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 各處有期徒刑1年5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6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08/25~110/11/26 110/09/23~110/10/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9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111年度偵字第22157、23729、1836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81、7353、2721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2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   判決日期 111/11/25 112/11/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5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6、5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04 112/12/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5號 (業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應有期徒刑2年6月)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2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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