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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鄭欣怡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勝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91頁、第193至219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4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之3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該等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12年4月內,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拘束,定應執行刑。爰依前揭法條規定,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且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時間為於民國110年6月至同年00月間,就其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權衡審酌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酌受刑人於本院所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上填寫對本案定刑表示以5年為適當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21頁)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欣怡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2日  110年6月4日 110年10月7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少連偵字第159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1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2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7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7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9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7月25日 111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018號     編號3之2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5日       110年6月10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0月29日(2次)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775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68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39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9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180號     編號6之4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696號     編號7之3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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