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峻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字第107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峻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峻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則曾經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合計後加計如附表編號9至14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4年2月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6日至17日 109年11月22日、27日、28日、12月12日 109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72、5435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55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69、33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77號 110年度易字第58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3月31日 111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77號 110年度易字第58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17日 備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06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0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6號 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1日、12日、14日 109年6月9日 110年1月6日、7日、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69、3388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369、33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3、54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11月21日 備註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6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7號 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南高分院111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號6至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9日 110年1月18日、26日、2月14日 111年2月18日、19日、3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9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09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7月28日 112年7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1日 111年11月21日 112年7月12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 編號6至8所示案件,經士林地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3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9日、2月17日 110年1月5日 110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17、2115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17、21156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6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9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6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3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10月26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3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0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53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5日 110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87、16882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887、168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1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