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建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星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所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編號1至6、8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裁定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6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依前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7、8所判處之有期徒刑總和有期徒刑5年5月為重,爰考量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所犯各罪之罪質、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節,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加以衡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7次)、有期徒刑1年4月(9次)、有期徒刑1年6月(2次)、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犯罪日期 109/09/05~109/09/06 109/09/05~109/09/12 109/09/04~109/09/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134、18632、1933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2、3919、724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172、30500、31415、31536號、110年度偵字第224、2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83、524號 判決日期 110/03/22 110/08/17 110/11/16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3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83、5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5/05 110/09/27 110/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544號 (編號1~6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士林地檢112年執更助字第39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5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09/08 109/09/07 109/09/10 109/09/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4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15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9172、30500、31415、31536號、110年度偵字第224、2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0/12/30 111/04/21 111/05/17 確定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44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2/07 111/05/24 111/06/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544號 (編號1~6已定刑為有期徒刑4年:士林地檢112年執更助字第396號) 編號 7 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109年6月12日 108/12/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47、586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11/30 112/03/10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29 112/04/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75號 (士林地檢112年執助字第27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38號 (115.11.28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