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3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古御詩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尚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47號、115年度執字第2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尚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尚鴻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三、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受刑人翁尚鴻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除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為本裁定之附表:

1.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162號、第25319號、第25389號、第25393號、第25477號、第25672號、第26117號、第26443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更正為「114年8月11日」。

2.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921號、第17482號、第19848號、第21708號」。

3.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更正為「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267號、第27852號、第28272號、第29355號、第29368號、第29582號、第30474號、第30570號、第31193號、第32180號、第32802號、第33095號、第33356號」。

4.編號4「犯罪日期」欄補充「114/4/8」。

㈡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8月11日,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經核與上述數罪併罰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127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769號、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63號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

㈣本院詢問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查。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及侵犯之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時間間隔相近、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翁尚鴻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32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