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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七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號、第二四四三號、第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丙○○共同連續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丙○○前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一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縮行期滿執行完畢。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三日執行完畢。詎丙○○、乙○二人猶不知悔改,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凌晨,潛入台北市○○區○○路八七號忠孝醫院二樓內科門診,竊取聲寶牌電腦一組(含主機、螢幕、滑鼠等物),得手後售予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人士,得款新台幣(下同)三千多元,自行花用。復承前犯意,夥同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訴書誤載為十一月)凌晨三時四十五分許,再至前址,竊取同廠牌電腦液晶螢幕五台,得手後載往台北市○○區○○路一九五巷三號售予周玉隆,得款三千元,對分花用。又乙○承前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路伯爵山莊附近,以其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撬開停放路旁甲○○所有車牌號碼AP─九五三號營業用大貨車之門,進入車內竊取二十五元硬幣、高速公路回數票四張、CD光碟十五片、中國石油公司發票八張及萊爾富便利商店發票一張,得手後,留供己用。嗣於九十二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經忠孝醫院駐衛警丁○○發現後,調閱監視錄影帶報警循線查獲,並在上開台北市○○區○○路周玉隆住處,扣得前開液晶螢幕五台。繼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為警在台北市○○區○○街被告乙○住處查獲,並扣得鑰匙五支、二十五元硬幣、高速公路回數票四張、CD光碟十五片、中國石油發票八張及萊爾富便利商店發票一張。

二、案經台北市立忠孝醫院、甲○○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丙○○、乙○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丁○○、甲○○指訴失竊情節相符,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二張及失竊物品照片九張附卷可稽,並有被告乙○所有之機車鑰匙一支扣案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先後兩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加重竊盜罪。被告乙○先後兩次竊盜犯行,分別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丙○○第二次夥同被告乙○在台北市立忠孝醫院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兩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加重竊盜罪,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二人曾受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憑,該二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乙○行竊使用之機車鑰匙一支,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法併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劉 秉 鑫

書記官 曾 恆 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七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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