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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4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吳志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4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被告殷○龍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1 級毒品及施用第2級 毒品等4 罪;其中搶奪、竊盜及施用第1 級毒品等3罪,先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及10月確定,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1年5 月20日以91年度聲字第127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嗣所犯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其後原法院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4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搶奪等3 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2 月,加計施用第2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5 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2年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307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附表編號1 部分);97年度訴字第45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6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附表編號2 至5 部分);96年度易字第297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附表編號6) ;97年度交易字第207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附表編號7) ;97年度易字第210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附表編號8) ,上開8 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19號裁定,定應執行2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又受刑人甲○○所另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附表編號9) 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而堪認定。又參酌上揭最高法院之判例及判決要旨、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院自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 至8) 之2 年2 月範圍內(2年2 月+5 月=2 年7 月)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4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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