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944號
- 原告
- 蔡佩璇
- 原告
- 戴廣浩
- 原告
- 華愛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宜庭律師
- 被告
- 謝秉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中華民國109年度附民字第259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乙○○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丙○○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甲○○以新臺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31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刑事案件相姦罪部分為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丙○○(下稱其姓名)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並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業已繳納裁判費,先予說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丙○○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年6月12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將聲明變更為:被告就恐嚇罪部分應給付丙○○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就相姦罪部分應給付丙○○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25頁)。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乃擴張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條文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指南客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指南客運公司)之公車司機,原告乙○○(下稱其姓名)因搭乘公車結識被告,丙○○為乙○○配偶,原告甲○○(下稱其姓名,與乙○○、丙○○合稱原告)為乙○○母親。被告對原告分別為以下侵權行為:㈠乙○○部分: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手機簡訊傳發各編號所示內容之訊息予乙○○,而以加害其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被告另於107年11月24日晚間7、8時許,於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5巷台灣自來水公司淡海中繼加壓站大門附近,徒手毆打乙○○臉部、腹部及背部,致乙○○受有左眼、左鼻、脖子、後背等處流血成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勢)。㈡丙○○部分:被告接續於108年1月8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8日及同年2月9日,撥打電話予丙○○,對其恫稱「我不找你要找誰,找你小孩好嗎?」、「躲在後面!是躲什小!啊你又是誰啦!別說輸贏啦!我跟你就好啦!要不要啦!讓你三拳啦!敢不敢啦!現在啦」等語,又於同年3月8日傳發內容為「…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諸於世家人怎麼樣都對嗎?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這女人是什麼臉在害人……十年、二十年慢慢算,活在陷害人的陰影報應之下吧」之手機簡訊予丙○○,而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丙○○,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又被告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於107年5月19日上午,在新北市八里區「新八里旅館」某房內,與乙○○為性交行為,其後至同年12月26日止,又多次與乙○○為性交行為,破壞丙○○與乙○○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侵害丙○○之配偶權。㈢甲○○部分: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接續傳發如各編號所示內容之手機簡訊予甲○○,而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前揭恐嚇、傷害等侵權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5372、15375號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判決(下稱本院刑事判決)判決有罪在案。伊等因被告上開侵權行為均身心受創,乙○○因此罹患憂鬱症,情緒崩潰有自殘狀況,日常生活難以自理,無法照顧家庭及小孩,甲○○則處於擔心乙○○身心狀況及照顧重病先生之煎熬害怕中,丙○○罹患急性創傷症候群,造成短暫記憶喪失,且為照顧乙○○及家庭、小孩,留職停薪3個月,全家頓失經濟來源,並與乙○○於108年1月3日離婚。為此,乙○○、丙○○、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依序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200萬元、260萬元、6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乙○○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丙○○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甲○○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乙○○發生婚外情屬實,乙○○並稱要離婚與伊在一起,詎乙○○後來竟誣陷伊強迫其發生性行為,並對伊提告,伊因此動怒失去理智,方有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對乙○○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之言論,且為澄清真相,才有對丙○○、甲○○有前揭及如附表二之言論,另伊非蓄意傷害乙○○,乃與乙○○發生爭執,遭乙○○搥打刺激而為之失控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5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期間,多次與乙○○為通姦行為,並以微信、手機簡訊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日期傳發如各編號所示內容予乙○○,並以手機簡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日期傳發如各編號所示內容予甲○○,復於108年1月8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5日、同年月28日及同年2月9日以電話向丙○○恫稱「我不找你要找誰,找你小孩好嗎?」、「躲在後面!是躲什小!啊你又是誰啦!別說輸贏啦!我跟你就好啦!要不要啦!讓你三拳啦!敢不敢啦!現在啦」等語,另於同年3月8日以手機傳發內容為「…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諸於世家人怎麼樣都對嗎?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這女人是什麼臉在害人……十年、二十年慢慢算,活在陷害人的陰影報應之下吧」之簡訊予丙○○,另於107年11月24日晚上,在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5巷台灣自來水公司淡海中記加壓站大門附近,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系爭傷勢等情,業據提出附表一、二各編號微信及手機簡訊截圖內容、丙○○與被告通話錄音譯文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5372、15375號起訴書及微信照片等件為證(見士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087號卷,下稱他字1087卷,卷一第42、50至53、58、73、85、86、104、108、111至113、240、241、247、252、255至257、261至
264、273至275、277頁、108年度他字第1747號卷,下稱他字1747卷,第16、22至24頁、108年度他字第1086號卷,下稱他字1086卷,第144、147、148頁、本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01號卷,下稱審附民卷,第13至2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亦因此經本院刑事判決論處其犯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予科刑,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130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此有各該判決書可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準此,第三人與一方配偶共同侵害他方配偶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之配偶權,則他方配偶自得主張此項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受侵害,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件被告傷害及恐嚇乙○○,乃不法侵害乙○○之身體、自由權,又與乙○○通姦及恐嚇丙○○,乃不法侵害丙○○之配偶身分法益及自由權;復恐嚇甲○○,乃不法侵害甲○○之自由權,造成乙○○、丙○○、甲○○身心受創而情節重大,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均屬有據。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對原告為上開侵權行為源於其與乙○○發生婚外情後之爭執,被告以通訊之方式恐嚇原告,內容多為施以危害原告生命、身體等暴力行為,對各原告傳送訊息之次數及時間持續久暫,各原告因此所生畏懼程度及受創就醫情形;被告傷害乙○○之情節,乙○○所受傷勢及痛苦程度;被告侵害丙○○配偶權之情節及時間久暫,丙○○之婚姻、家庭所受影響及其痛苦程度,衡諸乙○○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全職家庭主婦,107至109年均有利息所得8萬餘元,名下無財產,丙○○為國立大學碩士畢業,目前任職於造船公司,最近2年股利、利息及薪資等所得逾百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汽車及投資數筆,與乙○○有3名子女,甲○○為全職家庭主婦,107至109年均有利息、租賃所得約60萬元上下,名下有不動產,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任職指南客運公司,擔任公車駕駛,月薪約5萬至6萬元,107年至109年均有薪資所得數十萬元,名下有汽車(見本院限制卷),認乙○○就被告傷害、恐嚇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依序以10萬元、20萬元為適當;丙○○就被告恐嚇、與蔡佩旋通姦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依序以10萬元、30萬元為適當;甲○○就被告恐嚇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額,應以10萬元為適當。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5月13日送達被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見審附民卷第23頁),考諸原告本件請求之損害賠償債務並無確定給付期限,依據前開規定,原告併請求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乙○○於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丙○○於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甲○○於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所為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另就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遭駁回,已失依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 間 │內 容│ ├──┼───────┼────────────┤ │1 │107年11月21日 │過幾天再沒來記得去死一死│ │ │ │我等一下去找妳 │ │ │ │幹 │ │ │ │我殺過去找妳 │ │ │ │4 樓嘛 │ ├──┼───────┼────────────┤ │2 │107年11月22日 │妳完了 │ │ │ │我真的要害妳了 │ │ │ │幹 │ │ │ │妳去死 │ │ │ │大家一起死 │ │ │ │我回去就一起死 │ ├──┼───────┼────────────┤ │3 │107年12月10日 │欠揍阿 │ │ │ │快去死一死啦 │ │ │ │賤女人 │ │ │ │惹毛我 │ │ │ │不爽了 │ │ │ │搞死妳 │ │ │ │我一定讓你後悔 │ │ │ │去死啦 │ ├──┼───────┼────────────┤ │4 │107年12月11日 │一點都沒有後悔揍過妳 │ │ │ │信不信我晚上八點多狂打電│ │ │ │話給妳 │ │ │ │看妳怎麼死 │ │ │ │我一定要報復妳 │ │ │ │不會讓妳好過 │ │ │ │我很恨妳 │ │ │ │我要報仇 │ │ │ │妳完蛋了 │ ├──┼───────┼────────────┤ │5 │107年12月18日 │幹 │ │ │ │去死一死 │ │ │ │我不爽就鬧大 │ │ │ │一起死 │ │ │ │很不爽 │ │ │ │真想打死妳 │ │ │ │真的會打死妳 │ │ │ │下班我就去鬧 │ │ │ │12月沒離 │ │ │ │就大家一起死 │ ├──┼───────┼────────────┤ │6 │107年12月28日 │妳去死啦 │ │ │ │恨不得妳去死 │ │ │ │是後悔沒打大力點 │ ├──┼───────┼────────────┤ │7 │107年12月29日 │打妳了 │ │ │ │怎樣 │ ├──┼───────┼────────────┤ │8 │107年12月29日 │妳再躲 │ │ │ │看我說出來多少 │ │ │ │出來啦 │ │ │ │0320出聲 │ │ │ │或許有救哦 │ ├──┼───────┼────────────┤ │9 │107年12月29日 │妳看著辦 │ │ │ │明天別關機 │ │ │ │樹林嘛 │ │ │ │我後天休 │ │ │ │一起過去 │ │ │ │要玩大的嘛 │ │ │ │自己明天看著辦 │ │ │ │什麼事 │ │ │ │後天見 │ │ │ │一起死 │ │ │ │我們都死定了 │ │ │ │幹伶娘 │ │ │ │滾出來啦 │ │ │ │出來對峙啦 │ │ │ │躲我 │ │ │ │也躲她嗎 │ │ │ │我還沒說有約過哦 │ │ │ │0800前沒出來就慘死 │ │ │ │妳也死定了 │ │ │ │我敢玩大 │ │ │ │我想打死人 │ │ │ │妳死定了妳 │ │ │ │跟我鬥 │ │ │ │看誰狠 │ ├──┼───────┼────────────┤ │10 │108年1月2日 │妳還是死一起死 │ │ │ │我陪妳 │ │ │ │妳這垃圾想躲的渣 │ │ │ │不能怪我報復吧 │ │ │ │誰走 │ │ │ │就是不仁 │ │ │ │我早說過 │ │ │ │我不必對妳仁耶 │ │ │ │我就是要妳死 │ ├──┼───────┼────────────┤ │11 │108年1月3日 │媽的 │ │ │ │搞的我整個家快支離破碎 │ │ │ │叫人歸心就歸心 │ │ │ │可以啊 │ │ │ │換我逼妳離婚前我不會讓妳│ │ │ │好過 │ │ │ │去死 │ ├──┼───────┼────────────┤ │12 │108年1月4日 │我警告妳 │ │ │ │在路上看到妳我會衝下車打│ │ │ │妳的臉 │ │ │ │打到永遠不成形 │ │ │ │做鬼也不想放過妳 │ │ │ │下輩子繼續這孽緣吧 │ ├──┼───────┼────────────┤ │13 │108年1月8日 │你要絕 │ │ │ │就不要怕 │ │ │ │讓我找不到妳 │ │ │ │那我也絕 │ │ │ │對他投降就是對我撕毀條約│ │ │ │一起受死吧 │ │ │ │我不會原諒妳 │ │ │ │妳要絕 │ │ │ │沒關係 │ │ │ │那就別怪我啊 │ │ │ │妳完了 │ │ │ │我不可能讓妳好過 │ │ │ │我打算全說 │ │ │ │一起死 │ │ │ │她一定告 │ │ │ │我快下班了 │ │ │ │精彩的正要開始 │ ├──┼───────┼────────────┤ │14 │108年3月8日 │有天我會在竹圍國小公諸於│ │ │ │世家 │ │ │ │人怎麼樣都對嗎 │ │ │ │就讓老師家長來看看這女人│ │ │ │是什麼臉在害人 │ │ │ │怎麼裝良家婦女的 │ │ │ │陰我 │ │ │ │就別怪別人陰回來 │ │ │ │走著瞧 │ │ │ │我說過帳一定算十年二十 │ │ │ │年 │ │ │ │慢慢算活在陷害人的陰影報│ │ │ │應之下吧 │ └──┴───────┴────────────┘ 附表二 ┌──┬───────┬────────────┐ │編號│時 間 │內 容│ ├──┼───────┼────────────┤ │1 │108年4月9日 │妳最好叫那賤人一人做事一│ │ │ │人當 │ │ │ │別禍及家人 │ │ │ │我準備的差不多過來了 │ │ │ │有聽過割喉吧 │ ├──┼───────┼────────────┤ │2 │108年4月14日 │偷男人再自己裝無辜可憐妳│ │ │ │這最醜的人下流蕩婦 │ │ │ │簡直豬狗也不如 │ │ │ │我所有同事她所有同事都知│ │ │ │道有個慾強蕩婦免費幹 │ ├──┼───────┼────────────┤ │3 │108年4月14日 │妳女兒的故事與照片 │ │ │ │在我與太太公司廣為流傳不│ │ │ │是小三哦 │ │ │ │那就是淫慾蕩婦免費幹 │ ├──┼───────┼────────────┤ │4 │108年4月15日 │討客兄 │ │ │ │出事了 │ │ │ │聊天內容我分享在自己臉書│ │ │ │朋友圈裡 │ │ │ │我就瘋傳我看妳怎麼立足 │ │ │ │愈躲就愈多人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