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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七二號

違反毒品防治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七二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淨重貳點肆貳公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淨重零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經警查獲扣案毒品,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現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七號案件繫屬本院。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⑴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供承扣案第一、二級毒品係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金」成年男子交付暫存寄放於被告處,並非供販賣或自己施用,且尚須交還「阿金」(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附於九十二年核退字第二三九號卷第五頁以下)。

⑵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二包,淨重二.四二公克(包裝重二.二0公克),純度二一.四八﹪,純質淨重0.五二公克。

⑶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淨重0.七九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

⑷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四○○○三二三七號鑑定通知書。

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

三、查海洛因、大麻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聲請書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持有毒品之數量,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二包,淨重二.四二公克(包裝重二.二0公克),純度二一.四八﹪,純質淨重0.五二公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淨重0.七九公克,包裝重0.一七公克,係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扣案注射針筒二支,並非專供施用毒品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證據可證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併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許 辰 舟

書記官 陳 淑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稱           │      重量              │   查獲日期       │
├──┼─────────┼────────────┼─────────┤
│ 一 │海洛因十二包      │淨重二‧四二公克(包裝重│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
│    │                  │二‧二0公克),純度二一│日                │
│    │                  │‧四八﹪,純質淨重0‧五│                  │
│    │                  │二公克                  │                  │
├──┼─────────┼────────────┼─────────┤
│ 二 │含大麻煙草一包    │淨重0‧七九公克,包裝重│同上              │
│    │                  │0‧一七公克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七二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治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