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9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77號),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流伊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如無其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之規定未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第40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足資參照。雖原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已修正,惟本於同一理由,若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於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流伊萍」之記載,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甲○○」。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9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