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
- 上訴人
- 施淑美
張晉福
張閔期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具狀聲請更正暨異議狀,應認已提起第二審上訴。又上訴人之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