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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聲字第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石蕙慈

聲請人
周慶華
相對人
欣華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簡易庭以105年度店建字第1號判決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另反訴部分則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反訴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嗣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上訴,聲請人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擴張反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301,699元(上訴部分為729,699元、追加部分為286,000元),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字第34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㈠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286,000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㈡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逾25,456元,及自10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各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㈠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開廢棄㈡部分,聲請人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兩造其餘上訴均駁回。聲請人追加之反訴駁回;上開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改判部分,本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反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4、餘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1,餘由聲請人負擔;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72,餘由相對人負擔。追加反訴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後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計算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本訴裁判費4,96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8,70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鑑定費用30,00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上訴部分: 第二審本、反訴裁判費10,080元 相對人繳納  聲請人上訴部分: ⒈第二審本、反訴裁判費20,953元 ⒉反訴追加訴之聲明裁判費為4,081元 聲請人繳納  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29,434元,說明如下: ⒈本訴部分:兩造就敗訴部分均上訴,惟上訴駁回,且須就本訴廢棄改判部分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則應如何負擔計算如下: ⑴第一審部分:因第一審本訴敗訴部分在286,000元範圍內廢棄,則第一審本訴裁判費分擔比例為全部,而第一審本訴裁判費4,960元已由相對人繳納,是相對人無需再給付聲請人第一審本訴裁判費。 ⑵第二審部分:因相對人僅就其上訴部分及廢棄改判部分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且聲請人須就其餘上訴部分自行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廢棄改判部分之分擔比例相對人為31%即3,125元(10,080元×31%=3,1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為69%即6,955元(10,080元×69%=6,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先由相對人繳納,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6,955元(10,080元-3,125元=6,955元)。 ⒉反訴部分:聲請人就敗訴部分上訴,惟上訴駁回,且須就反訴廢棄改判部分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則應如何負擔計算如下: ⑴第一審部分:因第一審反訴敗訴部分在25,456元範圍內廢棄,則第一審反訴裁判費分擔比例聲請人為94%即8,178元(8,700元×94%=8,178元)、相對人為6%即522元(8,700元×6%=522元),已先由聲請人繳納8,700元,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22元(8,700元-8,178元=522元)。 ⑵第二審部分:因聲請人僅就其上訴部分及廢棄改判部分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及追加裁判費,且相對人須就其餘上訴部分自行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廢棄改判部分之分擔比例聲請人為72%即15,086元(20,953元×72%=15,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為28%即5,867元(20,953元×28%=5,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先由聲請人繳納20,953元,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5,867元(20,953元-15,086元=5,867元)。又追加裁判費應由聲請人全數負擔,並已先由聲請人繳納4,081元,是相對人無需再給付聲請人追加裁判費。 ⒊其餘費用部分:第一審鑑定費用應由相對人全部負擔30,000元,已先由聲請人預納,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0,000元。  ⒋綜上所述,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434元(30,000元+522元+5,867元-6,955元=29,43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聲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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