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營簡字第161號
- 原告
- 陳玉芳
- 被告
- 王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對原告無請求權。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 查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五紙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經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民國(下同)103年度司票字第404號裁定),查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到期日分別為99年3月11日、99年3月25日、99年6月25日、99年8月13日、99年9月14日,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起算至被告於103年3月聲請本票裁定時,顯均已逾3年法定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民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該等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則以:原告債務均未償還,被告向其要債務很多次,上個月有打電話給原告但沒有聯絡到人,原告因為換手機他自動打給我。之前沒有找到原告,無法連絡到人。
三、得心證的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爭執否認,則此項債權是否存在,自足影響原告之法律上地位,且上開不安之狀態,非不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而除去,應認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又按『票據請求權已逾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定三年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其就系爭本票對被上訴人之票據請求權即行消滅,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最高法院101年台簡上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99年台簡上字第31號、98年台簡上字第37號意旨亦同)。經查:
1、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分別為99年3月11日、99年3月25日、99年6月25日、99年8月13日、99年9月14日,依上開所揭票據法之規定,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之票據,因之系爭本票時效應自發票日起算3年後即已時效消滅,亦即分別於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8月13日、102年9月14日即罹於時效而消滅,應可認定。
2、又被告遲至103年始聲請本票裁定,顯已逾越票據法第22條所定之3年請求權時效期間,是原告既主張時效抗辯,則就系爭本票被告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即行消滅,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3、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就系爭本票分別於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8月13日、102年9月14日罹於時效而消滅前,始終未見被告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證明其有中斷時效之事實及持續行使票據權利之行為,而僅於言詞辯論期日空言抗辯被告之前沒有找到原告致無法聯絡到人,原告因換手機而自動打與被告等語,是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均已罹時效,被告亦無合法行使票據權利之行為,均足認定。
㈢、從而,依上所述,原告基於時效抗辯,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不得向原告主張任何票據權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8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並舉證方法,認對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再詳為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附表: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9年2月11日 │ 60000元 │99年3月11日 │CH774847│├──┼──────┼─────┼──────┼────┤│002 │99年2月25日 │ 60000元 │99年3月25日 │CH550453│├──┼──────┼─────┼──────┼────┤│003 │99年4月25日 │ 120000元 │99年6月25日 │CH762821│├──┼──────┼─────┼──────┼────┤│004 │99年7月14日 │ 60000元 │99年8月13日 │TH540752│├──┼──────┼─────┼──────┼────┤│005 │99年8月15日 │ 60000元 │99年9月14日 │TH54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