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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8號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德麟詹日賢林秋華

再審聲請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慧宗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原名: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莊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著有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5日以101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訴,再審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2月21日以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再審聲請人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

三、至於再審聲請人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6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有管轄權,已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秋 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產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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