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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21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張升星

聲請人
施尤秀娥
聲請人
鄭尤秀滿
聲請人
尤說珠
聲請人
尤成益
聲請人
尤成興
聲請人
尤成全
聲請人
尤雪婷
聲請人
尤阿珍
聲請人
尤志成
聲請人
林美華
聲請人
林君眉
聲請人
林明興
聲請人
林明堂
聲請人
林雅惠
聲請人
林耀鎮
聲請人
林奕亨
聲請人
林奕妙
聲請人
林品佑
聲請人
林建亨
聲請人
李林美津
聲請人
林美濃
聲請人
林奇勳
聲請人
林美娥
聲請人
林美惠
聲請人
吳郭素貞
聲請人
吳士慶
聲請人
董尤鸞
聲請人
尤美
聲請人
尤復生
聲請人
尤邱芳英
聲請人
尤俊詠
聲請人
尤俊皓
聲請人
尤東霖
聲請人
尤玉明
聲請人
董黃阿呈
聲請人
董小玉
聲請人
董奇桓
聲請人
董格安
聲請人
董玉琴
聲請人
尤道德
聲請人
董俊德
聲請人
董碧蘭
聲請人
董建全
聲請人
董建林
聲請人
董筆昭
聲請人
董宥汝
聲請人
莊麗美
聲請人
尤進明
聲請人
尤張双喜
聲請人
尤桂香
聲請人
尤桂菊
聲請人
尤桂枝
聲請人
尤元灼
聲請人
尤逢萍
聲請人
尤逢陽
聲請人
尤逢質
聲請人
李謝京
聲請人
李振奎
聲請人
李水銀
聲請人
李素珍
聲請人
李焙煌
聲請人
孫明忠
聲請人
孫瑞鴻
聲請人
孫偉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明忠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月春
相對人
內政部
代表人
陳威仁
相對人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魏明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保全強制執行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同法第2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02年1月17日申請彰化縣政府廢止徵收該府於78年5月9日公告徵收彰化縣鹿港鎮○○段3156、3158、3164地號土地(鹿港福興都市計畫文中二學校用地,下稱文中二用地),經相對人彰化縣政府函覆「不予辦理廢止徵收」;聲請人不服,再於102年3月19日申請相對人內政部准許廢止徵收,亦經內政部於104年7月3日函覆「不准予廢止徵收」,聲請人業經依法提起訴願在案。茲因彰化縣政府於聲請人請求廢止徵收後,即開始施工興建圍籬、簡易球場、開挖水池並修造涼亭、棧道、廊橋等。嗣後經聲請人質疑其工程項目與國中校舍無關,彰化縣政府隨即停工,然接續宣稱即將施作校舍工程,將造成聲請人公法上之權利因現況變更而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爰聲請本件假處分,請求裁定相對人等於本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不得於文中二用地施工興建等語。

三、本件聲請假處分之內容,係對徵收之行政處分請求禁止施工而定其暫時狀態,核其請求本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自不得聲請假處分。本件假處分之請求,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全字第2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