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2號
- 聲請人
- 林幸蓉
- 聲請人
- 施林鳳
- 相對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5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6月28日106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聲請人對此不服,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再審理由,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