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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22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聲請人
林幸蓉
聲請人
施林鳳
相對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5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6月28日106年度裁字第986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確定,聲請人對此不服,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再審理由,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2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