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陳妙光
- 相對人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又所謂必要時,係指抗告法院無從逕為裁定,須由原法院或
二、本件抗告人前因民國102年至104年地價稅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行政訴訟庭105年度簡字第1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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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