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步尚峰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年2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之記載,誤繕為「中華民國10年2月7日」,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