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1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燕衡
- 被告
- 劉志強
- 被告
- 王淑慧
- 被告
- 前三人共同 鄭志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文聖律師
- 被告
- 蔡佩珊
黃昱承
林展生
賴韋仕
蔡光偉
黃鉉竣
陳佳煌
黃卓康
林昱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二、第38行至第40行關於「元 難扒」、「元 ~阿牛」、「元~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40 ~阿嘎」之記載,均應更正「元~381 ~390 ~難扒」、「元~221 ~230 ~阿牛」
、「元~181 ~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31 ~240 ~阿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二、第38行至第40行關於「元難扒」、「元~阿牛」、「元~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40 ~阿嘎」之記載,均係「元~381 ~390 ~難扒」、「元~221 ~230 ~阿牛」、「元~181 ~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31 ~240 ~阿嘎」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