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劉惠娟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緝字第3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詩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35 號、第105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徐詩怡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徐詩怡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12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2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957號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6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4 月19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而所犯施用毒品犯行部分,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242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拘役30日確定,並與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4347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拘役30日確定,於95年11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95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16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4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3 案件,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9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98年8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10月19日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毒癮,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各別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99年1 月13日上午9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后里鄉○○村○○路25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後,以注射針筒抽取該混合液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1 月17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通知到案說明,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㈡於99年3 月22日中午12時20分許(起訴書誤植為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路之綠園道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後,以注射針筒抽取該混合液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9年3 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因與友人共乘贓車,經警在臺中市○區○○街253 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 個,且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31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