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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59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28歲民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229號),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鑰匙貳支均沒收。

乙○○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說明被告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十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執行完畢,又扣案鑰匙二支係屬被告甲○○所有供竊取本案機車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供明,爰依法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