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智簡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兼文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兼文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仿冒商標圖樣之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共貳拾玖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兼文明知「哆啦A夢-大雄與綠巨人之傳」、「哆啦A夢-大雄的新魔界大冒險」、「哆啦A夢-大雄的貓狗時空傳」、「喜羊羊與灰太郎」等視聽著作,均係沙鷗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沙鷗公司)經由專屬授權,取得在臺灣地區發行DVD光碟之著作財產權,任何人未經沙鷗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上開視聽著作之光碟重製物;又明知「沙鷗及圖」商標圖樣為沙鷗公司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唱片、錄音帶、影碟、影片、雷射唱片、已錄之錄音帶、雷射影碟等商品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或將此等商品陳列及販賣。陳兼文亦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上述視聽著作之DVD光碟乙批,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光碟,且該批非法重製之光碟經播放後所出現之「沙鷗及圖」商標圖樣,及其外包裝封套上所標示之「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亦均係屬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竟仍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7日上午6時30分許,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77號前攤位予以收受,進而將之陳列在上開攤位,以每片新臺幣1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消費者,約已販出3、4片,而以此方式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及販賣侵害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商品。嗣於98年11月27日下午1時許,在上開攤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含有仿冒商標圖樣之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共29片。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兼文於警、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英展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三)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沙鷗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權利證明(含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4份、專屬授權證明文件)、比對資料(含正版DVD光碟及其包裝封面、盜版DVD光碟及其包裝封套、盜版DVD光碟播放畫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7月20日(96)智商0540字第096 80341520號函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現場照片6張。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含有仿冒商標圖樣之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共29片。
三、按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而商標法第83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參照);是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應優先於著作權法第98條適用之。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DVD光碟(含包裝封套)共29片,係屬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物,雖被告前揭所犯違反商標法部分係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中之輕罪,惟商標法第83條既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規定,依前揭判決意旨,並參酌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仍應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商標法第82 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含有仿冒「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之「喜羊羊與灰太│20片│ │ │郎」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沙鷗及圖」 │ │ │ │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 │ │ ├──┼──────────────────────┼──┤ │ 2 │含有仿冒「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之「哆啦A夢-大雄│ 3片│ │ │與綠巨人」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沙鷗 │ │ │ │及圖」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 │ │ ├──┼──────────────────────┼──┤ │ 3 │含有仿冒「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之「哆啦A夢-大雄│ 3片│ │ │的新魔界大冒險」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 │ │ │ │「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 │ │ ├──┼──────────────────────┼──┤ │ 4 │含有仿冒「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之「哆啦A夢-大雄│ 3片│ │ │的貓狗時空傳」非法重製DVD光碟(含標有仿冒「 │ │ │ │沙鷗及圖」商標圖樣之包裝封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