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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4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楊真明張瑋珍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步尚峰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中華民國10年2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之記載,誤繕為「中華民國10年2月7日」,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