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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嘉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55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嘉瑋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第1至3行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嘉瑋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以99年度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犯罪事實一(二)所載之行竊時間,應更正為「同日凌晨5時50分許」。

(三)再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四)另被告擊破告訴人吳九如所有自小客車車窗所犯之毀損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為累犯,此觀刑法第47條之規定自明;又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前雖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8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於99年2月19日執行完畢出監,然該案嗣與被告另案所犯並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之竊盜案件,經本院另以99年度聲字第147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所定之應執行刑,迄於99年12月23日始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揆諸上開裁判意旨,本件尚無從論以累犯,公訴人認被告本件所犯已構成累犯,而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且其前已因竊盜案件,屢經本院判刑確定(參其前案紀錄),仍猶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漠視法紀之情,實不宜輕縱,又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均達成調解,然僅依約履行部分調解條件,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2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3份在卷足憑,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害人所受財物之損失、被告犯罪之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璽容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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