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等7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46號判決,及本院分別以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就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如附表編號三、六所示之罪,既經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志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竊盜未遂 │攜帶兇器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99年10月23日 │99年10月23日 │100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17號 │年度偵字第117號 │年度偵字第11818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346號 │100年度簡字第346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 │100年5月31日 │100年8月18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346號 │100年度簡字第346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7月4日 │100年7月4日 │100年9月13日 ││ │日 期│ │ │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更字第4222號 │年度執更字第4222號 │年度執更字第4222號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攜帶兇器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1818號 │年度偵字第11818號 │年度偵字第11818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8月18日 │100年8月18日 │100年8月18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100年度易字第2274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9月13日 │100年9月13日 │100年9月13日 ││ │日 期│ │ │ ││ │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更字第4222號 │年度執更字第4222號 │年度執更字第4222號 │└────────┴─────────────┴─────────────┴─────────────┘┌────────┬─────────────┐ .│ 編 號 │ 七 │├────────┼─────────────┤│ 罪 名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5925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0年11月3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 ││判 決├────┼─────────────┤│ │判決確定│100年11月28日 ││ │日 期│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 │年度執字第1411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