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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志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志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7罪,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2378號、98年度訴字第3366號、99年度訴字第29號等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及就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均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後,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歷審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楊志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4月27日 │98年7月29日 │98年8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2328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2378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8年8月31日 │98年11月13日 │98年11月13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臺上字第742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號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 決├────┼─────────────┼─────────────┼─────────────┤│ │判決確定│98年12月10日 │99年1月5日 │99年1月5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執緝字第1646號 │度執緝字第1648號 │度執緝字第1648號 ││ │ │ │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28日 │98年8月10日 │98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度毒偵字第3424號 │度毒偵字第468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98年度訴字第3366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8年11月13日 │98年11月13日 │99年1月29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臺上字第2694號 │99年度臺上字第2694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判 決├────┼─────────────┼─────────────┼─────────────┤│ │判決確定│99年5月6日 │99年5月6日 │99年2月22日 ││ │日 期│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執緝字第1649號 │度執緝字第1649號 │度執緝字第1647號 ││ │ │ │ │└────────┴─────────────┴─────────────┴─────────────┘┌────────┬─────────────┐ .│ 編 號 │ 七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683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9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9年2月22日 ││ │日 期│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執緝字第1647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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