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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智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智麒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之犯罪之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至及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麒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4號之罪,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所犯不得減刑之餘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得提起非常上訴。又不利於被告之違法判決(無論是否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固因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原則上有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但若另有其他救濟管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則例外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於依減刑條例規定應減刑而漏未減刑之情形,亦應認為檢察官及被告均有權聲請裁定補充。類此情形者,既無礙於被告之利益,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如予提起,本院自亦可不予准許(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92 號、第44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復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法條及立法說明均未限定於該條例實施之日已經判決確定之案件始有本條之適用。從而,依法律文義解釋,於該條例實施後判決確定之案件,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亦得依本條規定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而該減刑裁定較之非常上訴,程序明顯更為簡便,毫不影響減刑人犯之權益(97年度臺非字第2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王智麒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竊盜罪,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95年5 月10日,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而所犯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五款所規定之罪且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故為應減刑之罪,而本院疏未依據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並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固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惟依前開說明,本件受刑人或檢察官仍得依同條例第8 條規定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本院聲請裁定減刑,亦即本案本院具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位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及第1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依前揭規定應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3及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後,雖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 條 之規定與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此,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四、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4之罪,係於95年5 月10日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新法之規定對受刑人並無較為有利之情形,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王智麒 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8年2月14日 │98年2月16日 │98年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4902號 │字第4902號 │字第4902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52│98年度訴字第1352│98年度訴字第1352││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98年8月24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分院 │分院 │分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判 決│ │1643號 │1643號 │1643號 ││ ├────┼────────┼────────┼────────┤│ │判 決│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4日 ││ │確定日期│(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程序駁回) │├───┴────┼────────┼────────┼────────┤│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編 號│ 四 │ 五 │ 六 │├────────┼────────┼────────┼────────┤│罪 名│ 強制 │ 竊盜 │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 罪 日 期│98年2月17日 │98年6月7日 │98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4902號 │字第18019號 │字第18019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352│98年度訴字第3193│98年度訴字第3193││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8年8月24日 │98年11月5日 │98年11月5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訴字第3193│98年度訴字第3193││判 決│ │1643號 │號 │號 ││ ├────┼────────┼────────┼────────┤│ │判 決│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30日 │98年11月30日 ││ │確定日期│(程序駁回) │ │ │├───┴────┼────────┼────────┼────────┤│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編 號│ 七 │ 八 │ 九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2日 │98年7月6日 │98年7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2392號 │字第26849號 │字第19652、21899││ │ │ │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45號│99年度易字第402 │99年度易字第384 ││事實審│ │ │號 │號 ││ ├────┼────────┼────────┼────────┤│ │判 決 │99年2月3日 │99年2月9日 │99年3月9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45號│99年度易字第402 │99年度易字第384 ││判 決│ │ │號 │號 ││ ├────┼────────┼────────┼────────┤│ │判 決│99年2月22日 │99年3月15日 │98年4月12日 ││ │確定日期│ │ │ │├───┴────┼────────┼────────┼────────┤│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編 號│ 十 │ 十一 │ 十二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8次││ │ │ │)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8日 │98年7月13日 │98年6月初某日至 ││ │ │ │98年7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19652、21899│字第19652、21899│字第28769號 ││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274││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9年3月9日 │99年3月9日 │99年11月2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84 │99年度易字第3274││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99年12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更字第1813號(有│更字第1813號(有│執字第442號(編 ││ │羈押資料,編號 │羈押資料,編號 │號12-15定執行刑2││ │1-11 定執行刑10 │1-11 定執行刑10 │年,刑期執行至 ││ │年10月) │年10月) │112 年5月20日)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7次││ │ │ │) │├────────┼────────┼────────┼────────┤│犯 罪 日 期│98年7月20日 │95年5月10日 │98年6月1日至98 ││ │ │ │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28769號 │字第28769號 │字第28769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99年11月23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99年度易字第3274││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99年12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 所犯法條 │不符減刑 │刑法第321條第1項│不符減刑 │├────────┼────────┼────────┼────────┤│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符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減刑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不符減刑 │減為3月15日 │不符減刑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字第442號(編 │執字第442號(編 │執字第442號(編 ││ │號12-15定執行刑2│號12-15定執行刑2│號12-15定執行刑2││ │年,刑期執行至 │年,刑期執行至 │年,刑期執行至 ││ │112 年5月20日) │112 年5月20日) │112 年5月20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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