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3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蔡岱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金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101年度執字第72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劉金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劉金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附表編號3至編號9所示之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法之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已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及有期徒刑2年2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金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9月11日 │100年9月13日 │100年7月初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毒偵字第3386號 │毒偵字第3386號 │偵字第19305、 ││ │ │ │21362、2693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58│101年度訴字第258│101年度易字第185││ │ │號 │號 │、44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15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185││ │ │562號 │562號 │、445號 ││判 決├────┼────────┼────────┼────────┤│ │判 決│101年4月16日 │101年4月2日 │101年6月12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 │確定日期│ │(不得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1至2,經本院│編號1至2,經本院│編號3至9,經本院││ │以101年度訴字第 │以101年度訴字第 │以101年度易字第 ││ │258號判決定應執 │258號判決定應執 │185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年1月│行有期徒刑1年1月│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4日 │100年6月28日 │100年7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偵字第19305、 │偵字第19305、 │偵字第19305、 ││ │21362、26938號 │21362、26938號 │21362、2693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 │ │、445號 │、445號 │、44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 │ │、445號 │、445號 │、445號 ││判 決├────┼────────┼────────┼────────┤│ │判 決│101年6月12日 │101年6月12日 │101年6月12日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3至9,經本院│編號3至9,經本院│編號3至9,經本院││ │以101年度易字第 │以101年度易字第 │以101年度易字第 ││ │185號判決定應執 │185號判決定應執 │185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2月│行有期徒刑2年2月│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22日 │100年8月1日 │100年6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偵字第19305、 │偵字第19305、 │偵字第19305、 ││ │21362、26938號 │21362、26938號 │21362、26938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 │ │、445號 │、445號 │、445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 │ │、445號 │、445號 │、445號 ││判 決├────┼────────┼────────┼────────┤│ │判 決│101年6月12日 │101年6月12日 │101年6月12日 ││ │確定日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編號3至9,經本院│編號3至9,經本院│編號3至9,經本院││ │以101年度易字第 │以101年度易字第 │以101年度易字第 ││ │185號判決定應執 │185號判決定應執 │185號判決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2年2月│行有期徒刑2年2月│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岱霖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