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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晉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918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764),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蔡晉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蔡晉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及本院101年度易字第80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晉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8.08.16 │98.09.15 │98.11.03、98.11.04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99年度偵續一│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年 度 案 號│第1657號 │字第78號 │第2148號 │├─┬──────┼──────────┼──────────┼──────────┤│最│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4.28 │ 100.10.31 │ 101.04.03 │├─┼──────┼──────────┼──────────┼──────────┤│確│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審簡字第349號│100年度訴字第247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47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5.30 │ 100.12.05 │ 101.04.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備 註│第2014號、臺中地檢 │第325號、臺中地檢101│第5324號、臺中地檢 ││ │101年執更字第2035號 │年執更字第2035號(編│101年執更字第2035號 ││ │(編號1-3經定應執行 │號1-3經定應執行有期 │(編號1-3經定應執行 ││ │有期徒刑1年3月) │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罪 名│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8.11.0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續 ││年 度 案 號│字第369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80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6.19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80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07.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之案件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備 註│第9185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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