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昆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昆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司法院院字第2707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1 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至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乃法院宣告數罪併罰,且該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時,仍否准予得易科罰金之情形所為之解釋。如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非上述2號解釋之範圍,而無上述2號解釋意旨之適用(司法院大
二、查受刑人劉昆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案件共8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7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及附表編號8 所示之有期徒刑9 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經判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及附表編號3 至編號8 所示7 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是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附表所示共8 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6日晚上7│100年7月6日晚上 │100年6月22日晚上│ │ │時許 │7時5分許 │7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毒│檢察署100 年度偵│ │ │偵字第2836號 │偵字第2836號 │字第1930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320│100年度訴字第320│101年度易字第185│ │ │ │8號 │8號 │、44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月10日 │101年1月10日 │101年3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分院 │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 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85│ │ │ │389號 │389號 │、445 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9日 │101年3月1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 │字第4142號(編號│字第4142號(編號│字第5112號(編號│ │ │1至7定應執行有期│1至7定應執行有期│1至7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2月) │徒刑3年2月) │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過失致死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9日晚上8│100年6月22日凌晨│100年5月13日晚上│ │ │時許 │5時許 │7時13分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0 年度偵│ │ │字第19305號 │字第19305號 │字第23175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185│101年度易字第185│100 年度交訴字第│ │ │ │、445號 │、445號 │44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30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18│101年度易字第185│100 年度交訴字第│ │ │ │5、445號 │、445號 │440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3月15日 │101年3月15日 │101年5月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 │字第5112號(編號│字第5112號(編號│字第5875號(編號│ │ │1至7定應執行有期│1至7定應執行有期│1至7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3年2月) │徒刑3年2月) │徒刑3年2月) │ └────────┴────────┴────────┴────────┘ ┌────────┬────────┬────────┐ │編 號│ 7 │ 8 │ ├────────┼────────┼────────┤ │罪 名│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5月13日晚上│101年1月10日某時│ │ │7時13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0 年度偵│檢察署101 年度毒│ │ │字第23175號 │偵字第941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100 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1│ │ │ │440號 │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7月9日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0 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21│ │ │ │440號 │3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5月7日 │101年7月3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 年度執│檢察署101 年度執│ │ │字第5875號(編號│字第9647號 │ │ │1至7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3年2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