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合併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字第8525號、101年度聲減
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耀輝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1、2、3、4、7所示各罪所減得之刑、附表編號5、6、8、9、10、11所示不應減刑之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耀輝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3、4、7、12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其中編號1、2、3、4、7之罪,業經原判決減為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另編號12之罪,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所犯附表編號5、6、8、9、10、11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後,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與編號1、2、3、4、7、12之罪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2條(第10條、第11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按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1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
1、2、3、4、7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5、6、8、9、10、1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郭耀輝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4月,減 │有期徒刑3月,減 ││ │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1月15 ││ │ │ │日 ││ │ ├────────┴────────┤│ │ │編號2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5年2月5日、95年│94年10月31日 │95年5月9日 ││ │6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6年度偵緝│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 │字第3371號 │第1906、1908、20│第1906、1908、20││ │ │99號 │99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97年度易緝字第20│97年度易緝字第20││事實審│ │68號 │2號 │2號 ││ ├────┼────────┼────────┼────────┤│ │判決日期│96年12月6日 │97年6月2日 │97年6月2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中簡字第35│97年度上易字第12│97年度上易字第12││判 決│ │68號 │02號 │02號 ││ ├────┼────────┼────────┼────────┤│ │判 決│97年1月7日 │97年9月11日 │97年9月11日 ││ │確定日期│ │ │ │├───┴────┼────────┼────────┼────────┤│所犯法條 │原判決業已減刑 │原判決業已減刑 │原判決業已減刑 │├────────┤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 │ │ │ │├────────┼────────┼────────┼────────┤│備 註│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 │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 │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年6月 │有期徒刑年6月 ││ │為有期徒刑1月15 │ │ ││ │日 │ │ ││ ├────────┤ │ ││ │編號2至4應執行有│ │ ││ │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8日 │96年12月20日至96│96年10月5日至96 ││ │ │年12月26日(聲請│年10月6日 ││ │ │書原載96年12月21│ ││ │ │日至96年12月26日│ ││ │ │,應予更正)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 │第1906、1908、20│第5193、8140、81│第9164、12713、1││ │99號 │52、13022號 │4609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7年度易緝字第20│97年度中簡字第23│97年度中簡字第22││事實審│ │2號 │89號 │57號 ││ ├────┼────────┼────────┼────────┤│ │判決日期│97年6月2日 │97年8月13日 │97年9月24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分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97年度中簡字第23│97年度中簡字第22││判 決│ │02號 │89號 │57號 ││ ├────┼────────┼────────┼────────┤│ │判 決│97年9月11日 │97年9月15日 │97年10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所犯法條 │原判決業已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 │ │ │ │├────────┼────────┼────────┼────────┤│備 註│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 │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 │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為有期徒刑1月15 ├────────┴────────┤│ │日 │編號8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95年10月26日至95│96年12月28日上午│96年12月28日下午││ │年10月27日 │10時26分許 │1時至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緝│檢察署97年度偵緝││ │第9695號 │字第1043號 │字第1043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7年度簡上字第57│97年度易字第4359│97年度易字第4359││事實審│ │6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7年12月23日 │98年3月6日 │98年3月6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7年度簡上字第57│97年度易字第4359│97年度易字第4359││判 決│ │6號 │號 │號 ││ ├────┼────────┼────────┼────────┤│ │判 決│97年12月23日 │98年4月29日 │98年4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所犯法條 │原判決業已減刑 │不符減刑 │不符減刑 │├────────┤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後徒刑 │ │ │ │├────────┼────────┼────────┼────────┤│備 註│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 │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 │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2月24日 │96年9月14日至96 │95年9月5日至95年││ │ │年9月26日(聲請 │9月8日(聲請書原││ │ │書原載96年9月14 │載95年9月5日,應││ │ │日某時,應予更正│予更正)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8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字││ │字第379號 │字第381號 │第25526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中簡字第13│98年度訴字第1447│100年度中簡字第1││事實審│ │20號 │號 │147號 ││ ├────┼────────┼────────┼────────┤│ │判決日期│98年4月14日 │98年5月20日 │100年5月31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98年度中簡字第13│98年度訴字第1447│100年度中簡字第1││判 決│ │20號 │號 │147號 ││ ├────┼────────┼────────┼────────┤│ │判 決│98年5月11日 │98年6月15日 │100年6月27日 ││ │確定日期│ │ │ │├───┴────┼────────┼────────┼────────┤│所犯法條 │不符合減刑 │不符合減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 │ │ │有期徒刑2月 │├────────┼────────┼────────┼────────┤│備 註│編號1至11號所示 │編號1至11號所示 │ ││ │之罪,業經本院以│之罪,業經本院以│ ││ │99年度聲字第1828│99年度聲字第1828│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3月 │徒刑2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