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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智簡字第8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智簡字第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育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3839、17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育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孫育華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修正廢止連續犯之規定後,除具有複次行為外觀之接續犯、集合犯仍為一罪評價外,各複次行為當本於一行為一罪一罰之原則予以論處。查被告分別自民國102年3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55分為警查獲止,在嘉義縣朴子市「朴子早市」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及自102年6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13日上午9時為警查獲止,在臺中市不詳地址之多處不同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均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上開被告於102年3月17日為警查獲前後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其間之犯罪時間、地點均有所區隔,各自具備獨立性,是其前後2期間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先後2犯行均係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及安科智諾貝爾塗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商標權,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仍不知悔改,竟為圖私利,一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參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及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2次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2之交易收據2本、服裝目(型)錄10本、出貨單2張及訂單明細表12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      │數量  │商標權利人    │
├──┼──────────┼───┼───────┤
│1   │仿冒「adidas」商標之│23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衣服                │      │司            │
├──┼──────────┼───┼───────┤
│2   │仿冒「adidas」商標之│66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外套                │      │司            │
├──┼──────────┼───┼───────┤
│3   │仿冒「adidas」商標之│45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褲子                │      │司            │
├──┼──────────┼───┼───────┤
│4   │仿冒「PUMA」商標之衣│177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
│    │服                  │      │限責任公司    │
├──┼──────────┼───┼───────┤
│5   │仿冒「PUMA」商標之外│26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
│    │套                  │      │限責任公司    │
├──┼──────────┼───┼───────┤
│6   │仿冒「PUMA」商標之褲│34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
│    │子                  │      │限責任公司    │
├──┼──────────┼───┼───────┤
│7   │仿冒「LACOSTE」商標 │14件  │拉克絲蒂股份有│
│    │之衣服              │      │限公司        │
├──┼──────────┼───┼───────┤
│8   │仿冒「LACOSTE」商標 │31件  │拉克絲蒂股份有│
│    │之外套              │      │限公司        │
├──┼──────────┼───┼───────┤
│9   │仿冒「鬼洗」商標之衣│125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服                  │      │限公司        │
├──┼──────────┼───┼───────┤
│10  │仿冒「鬼洗」商標之外│25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套                  │      │限公司        │
├──┼──────────┼───┼───────┤
│11  │仿冒「鬼洗」商標之褲│19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子                  │      │限公司        │
├──┼──────────┼───┼───────┤
│12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138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之衣服              │      │限公司        │
├──┼──────────┼───┼───────┤
│13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20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之外套              │      │限公司        │
├──┼──────────┼───┼───────┤
│14  │仿冒「地藏小王」商標│7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之褲子              │      │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      │數量  │商標權利人    │
├──┼──────────┼───┼───────┤
│1   │仿冒「LEVIS」商標之 │27件  │安科智諾貝爾塗│
│    │短袖T恤             │      │料國際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2   │仿冒「NIKE」商標之  │10件  │耐克國際股份有│
│    │短袖T恤             │      │限公司        │
├──┼──────────┼───┼───────┤
│3   │仿冒「Roots」商標之 │105件 │羅茲加拿大有限│
│    │短袖T恤             │      │公司          │
├──┼──────────┼───┼───────┤
│4   │仿冒「adidas」商標之│8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冬棉成褲            │      │司            │
├──┼──────────┼───┼───────┤
│5   │仿冒「adidas」商標之│3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籃球運動褲          │      │司            │
├──┼──────────┼───┼───────┤
│6   │仿冒「adidas」商標之│60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冬季外套            │      │司            │
├──┼──────────┼───┼───────┤
│7   │仿冒「adidas」商標之│123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
│    │短袖T恤             │      │司            │
├──┼──────────┼───┼───────┤
│8   │仿冒「鬼洗」及「地藏│61件  │普威實業股份有│
│    │小王」商標之短袖T恤 │      │限公司        │
├──┼──────────┼───┼───────┤
│9   │交易收據            │2本   │              │
├──┼──────────┼───┼───────┤
│10  │服裝目(型)錄      │10本  │              │
├──┼──────────┼───┼───────┤
│11  │出貨單              │2張   │              │
├──┼──────────┼───┼───────┤
│12  │訂單明細表          │12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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