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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明杉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102年度執

聲字第1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明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迭著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3、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內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2年5月7日之刑事聲請狀影本一份在卷可稽(又附表內編號1至編號7之罪前已經101年度執更字第3611號定有期徒刑3年8月又編號8至10定亦經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462號定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本件聲請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罰金以新臺幣一仟元折│                    │
│                │算一日.            │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16           │100.08.15           │100.08.13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03號          │字第3884號          │第18432號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96號│100年度簡字第843號  │100年度易字第309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0.11.16           │100.12.28           │101.02.10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沙簡字第596號│100年度簡字第843號  │100年度易字第3092號 │
│判  決├────┼──────────┼──────────┼──────────┤
│      │判    決│   100.12.12        │      101.01.20     │      101.03.10     │
│      │確定日期│                    │                    │                    │
├───┴────┼──────────┼──────────┼──────────┤
│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備            註│第85號(編號1至7定有│第3433號(編號1至7定│第4979號(編號1至7定│
│                │期徒刑3年8月,以101 │有期徒刑3年8月,以  │有期徒刑3年8月,以  │
│                │年度執更字第3611號發│101 年度執更字第3611│101 年度執更字第3611│
│                │監執行)            │號發監執行)        │號發監執行)        │
└────────┴──────────┴──────────┴──────────┘
續上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8.15           │100.10.18           │100.09.03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884、3999號    │字第3884、3999號    │第25547號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74號  │101年度訴字第374號  │101年度易字第36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04.23           │101.04.23           │101.04.30           │
├───┼────┼──────────┼──────────┼──────────┤
│      │法    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74號  │101年度訴字第374號  │101年度易字第36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5.02     │      101.05.02     │      101.05.28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5954號(編號1至7定│第5954號(編號1至7定│第7291號(編號1至7定│
│                │有期徒刑3年8月,以  │有期徒刑3年8月,以  │有期徒刑3年8月,以  │
│                │101 年度執更字第3611│101 年度執更字第3611│101 年度執更字第3611│
│                │號發監執行)        │號發監執行)        │號發監執行)        │
└────────┴──────────┴──────────┴──────────┘
續上表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竊盜                │恐嚇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27           │100.10.15           │100.10.07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58號          │第3709號            │第3709號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535號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1.07.16           │      101.12.25     │      101.12.25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535號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
│判  決├────┼──────────┼──────────┼──────────┤
│      │判    決│      101.07.16     │      102.01.21     │      102.01.21     │
│      │確定日期│                    │                    │                    │
├───┴────┼──────────┼──────────┼──────────┤
│                │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0156號(編號1至7 │第4462號(編號8至10 │第4462號(編號8至10 │
│                │定有期徒刑3年8月,以│定有期徒刑1年6月發監│定有期徒刑1年6月發監│
│                │101年度執更字第3611 │執行)              │執行)              │
│                │號發監執行)        │                    │                    │
└────────┴──────────┴──────────┴──────────┘
續上表
┌────────┬──────────┬──────────┬──────────┐
│ 編          號 │         10         │                    │                    │
├────────┼──────────┼──────────┼──────────┤
│ 罪          名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10.07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
│ 年  度  案  號 │第3709號            │                    │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1.12.25     │                    │                    │
├───┼────┼──────────┼──────────┼──────────┤
│      │法    院│台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2329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2.01.21     │                    │                    │
│      │確定日期│                    │                    │                    │
├───┴────┼──────────┼──────────┼──────────┤
│                │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4462號(編號8至10 │                    │                    │
│                │定有期徒刑1年6月發監│                    │                    │
│                │執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3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