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1 分鐘讀完全文 13,8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5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5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麗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麗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例如修正後新舊法之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若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原規定移列第1項前段,並增列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規定,附此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等14罪,經本院分別101年度訴字第234號、100年度訴字第2634號及第3305號、102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就如附表編號三至十三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4月,且其中如附表編號三至十三所示之罪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並於101年10月16日以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及第928號判決駁回上訴

附表:受刑人葉麗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6月2日 │100年8月4日 │100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657號、第3217│年度毒偵字第2657號、第3217│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 │號 │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34號 │101年度訴字第234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 │ │ │ │8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101年10月16日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34號 │101年度訴字第234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判 決│ │ │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 │判決確定│101年1月31日 │101年1月31日 │101年12月27日 ││ │日 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字第2723號 │年度執字第2723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 編 號 │ 四 │ 五 │ 六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18日 │100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 │ │8號 │8號 │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判 決│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 │判決確定│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 編 號 │ 七 │ 八 │ 九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27日 │100年6月10日 │100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 │ │8號 │8號 │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判 決│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 │判決確定│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 編 號 │ 十 │ 十一 │ 十二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7月12日 │100年8月3日 │100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 │ │8號 │8號 │8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6日 │101年10月16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判 決│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 │判決確定│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880號 │└────────┴─────────────┴─────────────┴─────────────┘┌────────┬─────────────┬─────────────┐│ 編 號 │ 十三 │ 十四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4日 │100年8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17391號、第17392│年度偵字第24870號 ││ │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第92│102年度訴字第562號 ││ │ │8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1年10月16日 │102年5月7日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 │102年度訴字第562號 ││判 決│ │(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 ││ ├────┼─────────────┼─────────────┤│ │判決確定│101年12月27日 │102年5月27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執字第880號 │年度執字第6136號 │└────────┴─────────────┴─────────────┘(以下空白)

,復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並於101年12月27日以101年度臺上字第660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三至十三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392號、第19203號、第25606號」,及確定判決之「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及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217號」,及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均應補充「(協商判決)」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係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5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