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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孫藝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聲字第35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嚴嘉立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654號、102年度執字第7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嘉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嚴嘉立於犯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月8日修正,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且新法原則上雖不得併合處罰,惟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故修正後之新法顯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

三、查本件受刑人嚴嘉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3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8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102年8月1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再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嚴嘉立102年7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與上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2日   │101年10月14日   │101年11月5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2年度偵 │檢察署102年度毒 │
│                  │偵字第654號     │字第5892號      │偵字第907號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        │338號           │1028號          │1118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1月30日   │102年5月30日    │102年6月28日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確定判決│案號    │101年度訴緝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
│        │        │338號           │1028號          │1118號          │
│        ├────┼────────┼────────┼────────┤
│        │判決    │101年11月30日   │102年5月30日    │102年6月28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否        │       是       │       否       │
│案件              │                │                │                │
├─────────┼────────┼────────┼────────┤
│備註              │編號1至2數罪已定│編號1至2數罪已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應執行有期徒刑1 │檢察署102年度執 │
│                  │年、臺灣臺中地方│年、臺灣臺中地方│字第7931號      │
│                  │法院檢察署101年 │法院檢察署102年 │                │
│                  │度執字第14050號 │度執字第720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0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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